日本修订《商标法》 11-14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11-14 阅读数: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
据日本创英国际专利法律事务所
基于《商标法》的修改,日本专利局(JPO)已经就商品与服务相关的审查标准进行了修改,在修改方案中,JPO将零售作为一种“服务”,因为商品的零售和批发为消费者提供了方便。因此,依据《尼斯协定》,零售应当被置于“商品和服务尼斯分类”的第35类——属于服务类,通常为替他人推销式的服务,并不包括销售。
JPO在修改建议中提出以零售和批发为消费者提供方便的服务属于“尼斯分类”第35类,且将这种服务分为19个组。第1组由日常用品,诸如衣服、食品等综合性服务组成,百货公司和超级市场亦属此类。而其余18个组为专营特定商品的组,如织品和床上用品、食品和饮料、汽车、家具等零售服务组。每一个组被规定为一个类似的群组。任何服务如果属于这一组的范围,它们之间均构成近似的服务。如果服务属于不同的组,则不构成近似。因此,百货公司的零售服务提供的是综合的零售服务,将不会被认为与提供专营食品和饮料的零售相近似。
但是,上述第1组以外的专营特定商品组中,有些商品可能被认为与“尼斯分类”的其他类中的商品相近似。如上述专营特定商品组的汽车的零售服务组属于“尼斯分类”的35类(服务类别),显然是与“尼斯分类”中的第12类中(商品类别)的汽车相近似。因此,在审查中,“尼斯分类”中的第12类与第35类将进行交叉检索。
JPO将就该修订稿征询公众意见,并且在考虑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定稿。但是,据日本创英国际专利法律事务所估计,该修改意见的框架将不会改变。
[编译者注]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商标可以针对商品和服务注册,但商场注册的商标是属于商品商标还是属于服务商标没有统一的认识。包括我国的许多国家均将商场注册的商标归入商品商标,如“宜家(IKEA)”,前提是商场要针对商品进行注册。而将商场注册的商标划归服务商标,将可免除对商品一一注册的手续。欧盟已经允许某些零售商注册服务商标,日本此次修改《商标法》,意味着其将开放零售商注册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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