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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音乐侵权何时休?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12-29  阅读数:

                                                                       来源:国知网

        近日,美国明尼苏达州一名叫杰米·托马斯的妇女,被诉利用P2P软件Kazza分享超过1700首歌曲的版权,其中24首歌曲证据确凿,被美国联邦法院判处赔偿六大唱片公司共22万美元,相当于每首歌9250美元。此番美国唱片业协会和7大唱片公司联成阵线,采取行动打击网上盗版和非法下载行为,总共起诉超过2.6万人,此案的女被告雅米·托马斯是其中之一。

  美国唱片业界重磅出击网上非法下载和互换音乐档案,致使此类案例由来已久,层出不穷,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是共同分享还是侵权行为?

  “一种新技术既然产生了,你不可能把它放回去。”瑞典备受尊敬的技术天才、百万富翁约纳斯·伯格森说。他是2003年帮助组建“海盗地带”(全球最大的BT组织The Pirate Bay?的幕后人物。他嘲笑美国娱乐工业在对抗技术革命时的狼狈和冥顽不灵。他说?“他们明知那些从P2P下载最多的人,正是购买他们产品最多的人,他们知道必须有所改变。”

  洛杉矶民主党众议员伯尔曼则对美国计算机与通信产业协会咆哮道?“从Tower Records?CD零售连锁店?偷走一张CD与从P2P软件上下载受版权保护的歌曲没有什么不同。贼就是贼。”

  从P2P诞生时朋友间的视频共享的简单初衷,直至后来造就了数字音乐时代的到来,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一直争斗不休。

  当然,从缔造者初衷及网络传播的属性和权利来看,从TRIPS协议“承认保护知识产权的诸国内制度中被强调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包括发展目的与技术目的”指导思想来看,以及从社会和音乐消费者的需求来看,P2P 共享都存在着诸多的合理性,这也是约纳斯·伯格森能够嘲笑美国娱乐工业的最大理由。

  但其导致的侵犯版权的侵权行为也不容忽视。未经授权而上传和下载版权作品是违反各国版权法的行为。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而非中心化(也称分布式)的P2P技术,很容易使中间服务提供者逃避责任,导致未经授权分发版权作品泛滥,导致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因为在客户机—服务器模型下,中间服务提供者对于所传输的内容没有监督义务,只有在明知或者得到适当的警告后仍对侵权行为不采取终止服务或者删除相关侵权内容等措施的,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即所谓的“通知—删除”责任。由此产生了非中心化(也称分布式)的P2P技术,以便ISP逃避责任的承担。

  针对这种分布式P2P技术,美国最高法院的“Sony案”确立了Sony规则,或者称为“实质性非侵权使用”标准。这种标准不是判断法律责任的唯一依据,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提供者具有引诱他人侵犯版权的意图,仍然可以认定“帮助侵权责任”。

  显然,P2P软件用户供他人下载“共享目录”里未经授权作品的行为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截至2006年12月,美国有1.4万起起诉P2P下载者的案件,在英、法、德、意等7个国家有706次法律行动。

  数字音乐时代的防卫战

  数字音乐时代,消费者可以轻易地非法获得音乐,合法版权音乐又起步较慢,多数年轻的音乐消费者相信音乐可以免费获取,音乐的价值被削弱了,致使音乐消费者权利意识淡薄。

  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提高公众版权意识,积极开展反盗版执法行动尤为重要。这包括传统形式和在线形式,对会员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进行集体管理,支持集体管理组织的活动;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公众意识;开发协调新技术环境下的行业标准等。

  此外,在数字音乐迅猛发展和网络“盗版”泛滥的同时,日趋完善的DRM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理论和技术也是重要的防线。DRM是对数字媒体进行权版管理的系统性方法,涉及数字内容使用权限的描述、认证、交易、保护、监测、跟踪,以及对使用权拥有者之间关系的管理。它可以用于互联网上音乐、影视业务和企业内部。

  尤其,在3G时代到来的今天,手机成了发展增值服务的一个全新平台。这对内容提供商来说,将DRM引入移动增值业务,以保障他们获得版权利益就成为必需。可以料想,随着3G牌照的发放和宽带网络的实现,DRM技术将进入一个发展高潮。(知识产权报 赵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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