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汤姆森科技集团公布《2008年专利重点报告》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03-08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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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专利活动正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跃,且这一态势仍在持续。2008年1月末,汤姆森科技集团公布其《2008年专利重点报告》1,对2007年中国、欧洲、印度、日本和美国的专利及专利持有人的关键统计数据和专利活动发展予以回顾。
一、中国
1 、专利申请量突破400万件
2007年12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受理的专利申请总量突破400万件,实现了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中国自1985年实施《专利法》以来,专利申请总量历时15年达到第一个100万件,而此次超越第四个100万件仅耗时18个月。但按当前SIPO受理申请的增长率计算,这一突破并不为奇。
2007年,SIPO共受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专利申请694,153件。这一数字乍看非常庞大,但并不能说明全部的事实。实际上,其中约450,000件,即绝大部分的专利申请为不需进行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而需进行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量仅为245,161件。
2、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比例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比例正在逐步升高。2006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占总量58%,2007年这一比例升至近63%。而与此同时,SIPO受理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却由2006年的88,172件增至92,107件。
2007年获SIPO授权的专利申请中53% (36,003件)由国外申请人获得,47%(31,945件)为国内申请。这或许可反映出这样一个事实,即直至今日,仅有少数的中国企业申请了发明专利。今后我们将会看到这一比例出现逆转。
随着中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2月末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简称《科技进步法》),中国的专利申请增长或许会因此受到鞭策。修订后的法规允许科学家、机构和大学拥有受到公共资金资助研究取得的任何专利成果,从而使中国成为最新引入《拜杜法案》知识产权体制的国家。
3、万艾可(Viagra)案最终得以裁决
在专利案件审理方面,长期未决的辉瑞(Pfizer)公司畅销药品万艾可案终得以解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推翻SIPO以公开不充分为由拒绝接受万艾可专利的一审决定。万艾可案一直受到世界各国企业的密切关注,尤其是该案涉及要求中国法院推翻其官方机构所作出的决定,因此更被外界视为是“试金石”案件。
当外界对辉瑞公司上诉取得成功深感意外之际,一份有关2007年知识产权案件决定的研究报告显示,如果专利权持有人上诉到中国法院,不论原告方来自中国境内或国外,那么其即拥有75%的胜算机会。2006年,中国法院受理的专利案件数量位居其他国家之前,其中98%的案件原被告双方均为中国企业,另2%的原告方为国外企业,而外国企业的胜诉率则为90%。
但并非每个人都是赢家。2007年9月,中国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法国施耐德(Schneider)电子公司侵犯正泰集团(Chint)的5件专利。法院勒令施耐德停止生产微型断路器系列产品,并根据该公司在2004-2006年间的销售额向正泰支付4,500万美元的赔偿金。这一赔偿额度远远超出其他中国专利案件被罚金额,施耐德公司已声称要对此提出上诉。
二、欧洲
1、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增加
欧洲专利局(EPO)于2007年6月公布的《2006年度报告》显示,EPO 2006年受理和授权的成员国及其他国家的专利申请均高出2005年,分别为207,300件和62,780件。尽管专利申请量仅增长了5%,但授权量却上升了17.9%。美国、德国、日本仍然是其专利申请的主要来源国,且专利授权量亦多于其他国家。需注意的是,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的专利申请量比例下降1个百分点至48.5%。在向EPO提交专利申请的欧洲国家中,德国、法国和荷兰依次位居前列。
2、EPO大幅提高专利申请费用
布赖姆洛女士自任EPO局长时就表示,她的首要任务是处理EPO自采用《国际财务报告标准》以来出现的总值20亿(欧元)3的债务问题,并称此举事关“专利体制的健康”。布赖姆洛认为,以相对低廉的费用获得专利的时代正在结束。大量废弃专利申请、续展率的降低、不断增加的待审积压以及备受关注的专利授权质量问题,都意味着或许需要支付更多费用以寻求获得专利保护。布赖姆洛举例称,申请人应支付能够如实反映EPO进行检索和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的真实成本的费用。或许并非偶然,EPO于2007年底宣布大幅提高专利申请审批费用,其中包括续展费(年费)和多于16项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费用。
3、《欧洲专利公约2000》生效及《伦敦协议》施行指日可待
2007年12月末,《欧洲专利公约2000》正式生效。尽管《欧洲专利公约2000》对欧洲的实体专利法影响甚微,但由于其取消专利申请在申请阶段的翻译要求以及简化欧洲专利申请日的获取要求,即在初期可暂不提交附图、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但须在 EPO指定期限内补交,因此将对欧洲专利的审批程序产生巨大影响。而其最显著的意义则在于对欧洲专利代理人与委托人间的沟通予以了特权。允许专利权人自愿对其专利保护范围予以限制,以灵活应对侵权诉讼或其它法律纷争。
2007年10月,法国民议会经审议同意法国批准《伦敦协议》。至此,《伦敦协议》得以正式施行的最后一道障碍扫清,并将于2008年上半年正式生效4,由此意味着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专利持有人的专利申请翻译费用将大幅降低。
4、专利问题正上升到欧洲政治议程
事实上,大量迹象表明在2007年专利问题正逐步上升到欧洲的政治议程上来。在组建单一欧洲专利司法体系的希望于2006年冬似已破灭之际,欧盟成员国目前研究该理念是否可行的私下讨论又有抬头之势。虽然眼下并无破冰迹象,但2008年欧盟轮值国斯洛文尼亚和法国都表示将把推动该进程置于日程优先位置。更有人预测,2008年下半年将会出台一项重要的声明。
三、印度
1、专利申请量激增
为履行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义务,印度专利制度于2005年1月1日发生变化。印度《专利法》予以了修订,食品、药品、农用化学品产品专利首次得以登记注册。自此,印度专利局受理的专利申请量一直处于激增态势,2007年增至近30,000件,较上年增长30%。
或许最令印度政府担忧的是专利申请来源:尽管印度已赢得了日趋成为高科技和生命科学创新中心的声誉,但近80%的专利申请仍来自国外。耐人寻味的是,由于非印度公司在印度对研发机构的投资开始初见成效,USPTO受理的来源于印度的专利申请量却日渐猛增。
2、专利待审积压
印度专利局目前正在努力应对专利申请激增问题。尽管工作量不断增加,但负责审批专利申请的加尔各答、德里、孟买和钦奈各局的审查员人数却不足200人。一方面招聘工作获批困难重重,另一方面人员损耗率居高不下。据《孟买镜报》2007年8月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印度专利局五分之一的员工在前两年间辞职。这亦是造成申请人在专利审批程序启动之前平均要等待两年时间的原因之一。根据印度专利局最近公布的报告,印度专利待授权量出现猛增。在印度专利局于2008年3月结束的财年中,迄今有逾10,000件专利获授权。这一数字远远超出2006和2004年的7,500件和4,320件。不过,该报告对新近招聘的数量甚少的审查员如何对受理的申请进行缜密审查这一实质性问题予以了回避。 [Page]
3、格列卫(Glivec)专利事件备受关注
毫无疑问,印度多年来备受外界关注的专利事件莫过于由瑞士诺华(Novartis)公司研制生产的抗癌药物格列卫的可专利性。2006年初,印度专利局根据《专利法》第3条(d)款拒绝了诺华公司提交的格列卫药品专利申请。该款规定:不会引发已知物质功效增强的已知物质新构造的简单发现或对已知物质新用途、新特性的简单发现不具有可专利性。诺华则声称印度《专利法》对新颖性、工业实用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可专利性标准附加要求的作法与TRIPs协议相悖。诺华随即向马德拉斯高法提出控诉,并同时请求法院推翻专利局的驳回决定。
对此,印度政府临时组建了由业内享有盛誉的Mashelkar负责的一个委员会,评估《专利法》中有关制药产品的规定是否存在问题。2006年12月,该委员会出具报告称专利法中某些规定与TRIPs协议不相符。但是,2007年2月,该报告却因剽窃指控而被撤。
2007年8月,马德拉斯高法认定《专利法》第3条(d)款与TRIPs协议原则相一致。尽管诺华有权就这一决定向印度高法提出上诉,但其选择了放弃。在该裁决之前,法院已将案件涉及反对专利局作出的格列卫药品不具专利性决定的部分移交新成立的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IPAB)处理。在诺华因入选IPAB的钱德拉塞克兰在该专利申请被驳回时曾任印度专利局局长表示不满后,钱德拉塞克兰已退出IPAB,但目前法院仍未对该案作出审理结果。
四、日本
1、专利申请和实审请求量高居不下
日本专利局(JPO)于2007年11月公布的年报显示,2006年JPO受理的专利申请量为408,674件,较上年降低4.3%。JPO称造成申请量下降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日本企业为防止技术泄露而将其发明据为秘密的趋势日益加重。
JPO 2005年受理的实审请求量为396,933件(较2004年上升21%),2006年下降4%为382,116件。尽管JPO 2006年受理的实审请求略有下降,但依然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这归因于日本《专利法》于2001年的修订。2001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专利法》将实审请求期由7年缩短为3年。JPO预测实审请求量将在未来2年内出现高峰,随后逐渐回落。
2、缩短一通周期计划
随着专利申请量和实审请求量的增加,JPO审查员的工作压力也随之加重,而平均每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增至9.5项则令本已沉重的工作负荷雪上加霜。目前JPO的一通周期为27个月,但在JPO公布大幅降低一通周期的计划后,这一时间有望在2013年降至11个月。JPO希望通过借助包括新招审查员和外包现有技术检索等策略实现这一雄心勃勃的目标。
日前JPO共有1,560余名审查员,2006年新增逾100名审查员,其中绝大部分为长期签约人员,这一数字仍远远落后于USPTO和EPO。据JPO计算,其每名审查员年均审查199件申请,而USPTO和EPO分别为78和45件。2006年JPO授权129,071件专利,占审查总量的48.5%,较上年有所下降。2002年时这一比例曾达到51.9%。
3、专利授权后的确定性令专利持有人担忧
根据2007年4月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令寻求授权后确定性的专利申请人担忧的是,日本法院在其受理的90%的专利案件中,都作出了不利于专利持有人的裁决。在第15届Fordham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年会上,日方代表Eiji Katayama称,在东京和大阪地方法院2006年作出的37项结案决定中,共有33项以未侵权告终,而其中又有三分之二以专利权无效为由,且85%的无效都与缺乏创新性或具有显而易见性有关。另有日方代表则指出,上述案件所涉的JPO授权专利都是在以前专利标准较低的情况下作出的。但亦有人称,目前遭到上诉的80%授权专利的专利权都受到法院的肯定。
五、美国
1、授权专利质检合格率创25年之最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2007财年绩效和责任报告》(至2007年9月30日为止)字里行间中不乏乐观情绪。而其着重突出的是该局在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间共审查362,227件专利申请,这一数字超过以往任何时候。授权专利的质检合格率达96.5%,与上年持平,为近25年来最高水平。与此同时,专利上诉委员会对专利审查员审查决定的支持率由2005年的51%上升到69%。或许最为值得注意的是,USPTO在2000年时曾创下了72%的授权率,但在2006年降至51%,与JPO和EPO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2、专利代理人与USPTO矛盾重重
翻阅过《2007财年绩效和责任报告》的人员或许都会认为,USPTO所遇到的任何挑战的前景都是较为乐观的。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实际上,由于深受外界对美国授权专利质量以及USPTO高层与美国专利代理人关系的质疑,USPTO局长杜达斯承受的压力毫不逊于任何一位前任。
美国专利代理人对USPTO的不信任感积蕴已久,当前的矛盾情形可谓前所未有。知识产权从业者们竭力反对一系列现行和预期的法规更动,声称此举会令专利诉讼更加困难、费用更加高昂,并置其于遭受更多不公正行为指控的境地。新的权利要求和继续申请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声明(IDS)法规的修订更是备受争议。尽管上述两项措施都征求了公众意见,但多数代理人仍声称USPTO仅将关注点锁定在减轻工作量和缩短审查周期上,完全无视他们的利益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实际后果。USPTO则对此声明,他们有责任做最有利于美国专利制度的事情,无论其是否会挫伤私人从业者和一些申请人的利益。
2007年10月,双方间的分歧更是达至顶点,在“专利权利要求和继续申请最终规定”即将生效的前一天,弗吉尼亚联邦地方法院作出了支持葛兰素史克(GSK)等公司联合指控的决定,对“专利权利要求和继续申请最终规定”签发临时禁制令。然而,USPTO并未因此放弃施行该规定的努力,力争在2008年就此举行全体听证会。此外,IDS的相关修订也将于2008年初采纳。
3、联邦最高法院积极审理专利案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07年积极审理专利纠纷案,对MedImmune诉Genentech及KSR诉Teleflex案作出裁决,并正着手审理有可能探讨专利权穷竭期限的LG诉Quanta案,且定于2008年中期予以裁决。
MedImmune诉Genentech案(2007年1月):外界普遍认为,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使得专利被许可人质疑被许可专利有效性的指控变得容易。
KSR诉Teleflex案(2007年5月):此案的审理将会引发对寻求专利授权的发明申请的非显而易见性程度的准确理解。尽管多数评论人员都认为,这一标准令人难以界定。
同时,拟议的《美国专利改革法案》仍继续在美国国会审议。尽管此前众议院版的改革法案已获众议院审议批准,但却在参议院遭到停滞。因此,目前还尚无法断论这项美国专利立法50年来的最大变革是否会付诸实现。但或许答案会在2009年1月公诸于众。(任晓玲)
注:1.本文为全文翻译。
2.文中小标题系译者加注。
3.括号内币种为译者注,原文未标明。
4.据法国工业产权网站报道,《伦敦协议》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生效。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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