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尼克新《商标法》生效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作者: 时间:2009-02-20 阅读数:
多米尼克新《商标法》于2009年2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废除了原有的本地直接申请和基于英国商标申请的双重申请制度。
多米尼克原商标注册制度采用双轨制,即允许商标注册申请人基于已在英国获注册的商标申请,也可直接申请多米尼克商标注册。
新《商标法》中的过渡性条款规定,英国商标权人或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新法生效12个月内,仍可根据新法就相同商标向多米尼克提交注册申请。已注册英国商标能在多米尼克申请商标注册的最终期限截至于2010年2月1日。
新法生效后,原有的《商标法》即终止。但是,已注册的商标将在其原有的商标有效期内保持效力,并可根据新法规定续展。
根据新《商标法》,原有的国内直接申请的商标须重新分类。在多米尼克原有的双重申请制度中,基于英国商标注册申请可按照国际分类,直接申请则采用1938年英国旧分类表。
新《商标法》还规定:商标有效期从14年减少为10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续展期限为10年;可根据《巴黎公约》主张优先权;《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九版)》已获采纳,可以提交多类申请;连续3年未使用的商标可因未使用而撤销;商标许可协议须予以登记才可对抗第三方;可以注册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副本须与申请一同提交;集体商标的注册和申请不能作为许可协议的标的。
多米尼克知识产权官员和注册处建议所有根据原《商标法》提交的英国和非英国申请,在2009年2月1日以后公告或注册的商标被认定为根据新法授权,商标有效期为10年。(李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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