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和施耐德专利侵权案达成全球和解
来源:新华网 作者: 时间:2009-04-16 阅读数:
新华网杭州4月15日电(记者 黄深钢)15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正泰集团)与施耐德电器集团就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下称天津施奈德)专利侵权纠纷案达成庭外和解,天津施奈德向正泰支付补偿金1.5亿余元。此外,正泰与施耐德还达成一系列全球和解协议。
这起案件引起了包括法国驻华大使馆代表在内的多国政府机构、民间组织代表和国内外数十家媒体的关注。本案由一家中国企业起诉法国企业侵犯知识产权,且要求判赔标的额之高,均为近年来所罕见。
2006年7月,正泰集团以天津施耐德生产的断路器产品侵犯其9724847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将其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天津施耐德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2007年2月,正泰集团以被告经审计确定的历年销售额推算天津施耐德获得的利润为依据,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数额增加至3.35亿元。2007年9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施耐德败诉,须向原告温州正泰集团支付高达3.3亿余元的赔偿,并被勒令停产侵权产品。一审宣判后,施耐德就本案专利侵权的认定、赔偿金额的判定等争议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
正泰集团向法院起诉后,施耐德随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该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正泰专利无效”的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日前判定正泰的“高分断小型断路器”专利有效,驳回了天津施耐德提出的“专利无效”请求。
据介绍,浙江省高院于2007年11月12日立案,2009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正泰股份公司涉案专利有效的判决,浙江省高院先后三次开庭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和质证并主持调解。基于天津施耐德及其母公司施耐德电气公司与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全球和解协议,天津施耐德与正泰集团亦达成相关协议:天津施耐德在调解书生效15天内向正泰集团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5750万元,如天津施耐德未能按期和足额付款,正泰集团有权申请执行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系低压电器行业的龙头企业,其中正泰是名列中国民企十强的温州企业,而施耐德公司也是法国著名的电力与控制跨国公司。
这起案件引起了包括法国驻华大使馆代表在内的多国政府机构、民间组织代表和国内外数十家媒体的关注。本案由一家中国企业起诉法国企业侵犯知识产权,且要求判赔标的额之高,均为近年来所罕见。
2006年7月,正泰集团以天津施耐德生产的断路器产品侵犯其9724847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将其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天津施耐德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2007年2月,正泰集团以被告经审计确定的历年销售额推算天津施耐德获得的利润为依据,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数额增加至3.35亿元。2007年9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施耐德败诉,须向原告温州正泰集团支付高达3.3亿余元的赔偿,并被勒令停产侵权产品。一审宣判后,施耐德就本案专利侵权的认定、赔偿金额的判定等争议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
正泰集团向法院起诉后,施耐德随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该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正泰专利无效”的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日前判定正泰的“高分断小型断路器”专利有效,驳回了天津施耐德提出的“专利无效”请求。
据介绍,浙江省高院于2007年11月12日立案,2009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正泰股份公司涉案专利有效的判决,浙江省高院先后三次开庭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和质证并主持调解。基于天津施耐德及其母公司施耐德电气公司与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全球和解协议,天津施耐德与正泰集团亦达成相关协议:天津施耐德在调解书生效15天内向正泰集团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5750万元,如天津施耐德未能按期和足额付款,正泰集团有权申请执行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系低压电器行业的龙头企业,其中正泰是名列中国民企十强的温州企业,而施耐德公司也是法国著名的电力与控制跨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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