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商业监督竞争委员会对知识产权滥用宣布新规定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5-11 阅读数:
印尼商业监督竞争委员会(KPPU)发布了与1999年反垄断法相配套的新实施细则,将授权反垄断专业人员监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在该新规之前,《反托拉斯法》第50条B点规定,商业监督竞争委员会(KPPU)不得处理任何形式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案件。
“知识产权仅为所有者拥有。有了新规保证,情况将不再如此,” 商业监督竞争委员会(KPPU)宣传主任A. Junaidi周四在雅加达讨论会议上讲。
新规定实际上是说,一旦知识产权自动造成市场支配力量滥用,商业监督竞争委员会(KPPU)则有权监查此类案件。
新规定称,滥用市场支配力量发生在如下情况:商业竞争在为消费者创造利益的能力上不再有效,权利人将其主产品和产品的其他型号捆绑成一个销售包,销售者掌握着原材料销售的垄断权——除非这是一种保持质量和产品保密的方式,并且销售者限制被许可人对产品进行任何改进。
Junaidi称,消费者将从新规执行中受益,因为产品销售者将无法再强迫消费者购买捆绑产品。(编译自thejakartapos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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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凡咏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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