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资讯 > 国际知识产权资讯 >  文章

印尼商业监督竞争委员会对知识产权滥用宣布新规定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5-11  阅读数:

    印尼商业监督竞争委员会(KPPU)发布了与1999年反垄断法相配套的新实施细则,将授权反垄断专业人员监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在该新规之前,《反托拉斯法》第50条B点规定,商业监督竞争委员会(KPPU)不得处理任何形式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案件。

  “知识产权仅为所有者拥有。有了新规保证,情况将不再如此,” 商业监督竞争委员会(KPPU)宣传主任A. Junaidi周四在雅加达讨论会议上讲。

  新规定实际上是说,一旦知识产权自动造成市场支配力量滥用,商业监督竞争委员会(KPPU)则有权监查此类案件。

  新规定称,滥用市场支配力量发生在如下情况:商业竞争在为消费者创造利益的能力上不再有效,权利人将其主产品和产品的其他型号捆绑成一个销售包,销售者掌握着原材料销售的垄断权——除非这是一种保持质量和产品保密的方式,并且销售者限制被许可人对产品进行任何改进。

  Junaidi称,消费者将从新规执行中受益,因为产品销售者将无法再强迫消费者购买捆绑产品。(编译自thejakartapost.com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编辑:凡咏齐

相关文章
中欧经贸高层对话在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达成诸共识
日将大力推进研发新一代太阳能电池技术
美德两局试行"专利审查高速公路"
中法创新与价值创造研讨会在沪举行 田力普出席
中国发明家在巴黎国际发明展上喜获佳绩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