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6个月专利安全港期限制度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时间:2009-08-31 阅读数:
韩国的专利申请采用的是先申请主义或者绝对新颖性原则,它不允许该发明在提交申请之前被公众(在世界任何地方)所了解,具体来说,韩国专利法第29条(1)规定了一项发明的新颖性造破坏的情况:
• 在该发明早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就被韩国或者外国的公众所熟知或广泛应用;或者
• 该发明在韩国或外国刊登在出版物中或者通过电信线路被公众所了解,按照规定,
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成为公众熟知的发明,必须采取行动将知识传播给公众使其能够理解这项发明。因此,发明人或受让人所进行的公开测试不被认为是公众所知,如果发明的特点还向公众隐瞒的话。
安全港须知
韩国专利法第30条第一段规定了安全港原则,如果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新颖性受到损害,根据第29条(1)规定,如果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允许申请人保持其发明的新颖性。
• 有权获得专利的人,在不符合第29条(1)规定的情况下[除根据条约或法律在韩国境内外公开出版或公布专利登记的情况以外],造成该发明丧失时,或者
• 对有权获得专利的人提出异议,在不符合第29条(1)规定的情况下,丧失其发明时。
韩国专利法(自2006年3月3日生效)目前允许申请者利用安全港规定,而不用顾及新颖类被破坏的具体类型。
安全港规定的程序援引
希望利用安全港规定的准申请人必须向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局长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表明他/她这样做的意图。这份声明必须在六个月的宽限期终止之前,与专利申请书同一时期提交。在提交专利申请30日内,准申请人还要向KIPO局长提交一份证明相关事实的文件。
以PCT申请为基础提交进入韩国国家阶段的申请时,在韩国提交审查申请的30日内或者进入韩国国家阶段截止日(从最早向巴黎公约国家提交申请的第31个月算起)到期之后的30日内,必须向KIPO局长提交声明书和证明文件,以最早提交的为准(第201条(4))。
还应指出的是,PCT申请(请求)必须指出新颖性遭破坏的现实情况,从而在进入韩国国家阶段后,以安全港规定来维护其权利主张。
美韩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尚未就韩国宽限期将延长到一年等事项达成协议,只要双方批准,该规定就可实现。(编译自patentbaristas.com)
• 在该发明早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就被韩国或者外国的公众所熟知或广泛应用;或者
• 该发明在韩国或外国刊登在出版物中或者通过电信线路被公众所了解,按照规定,
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成为公众熟知的发明,必须采取行动将知识传播给公众使其能够理解这项发明。因此,发明人或受让人所进行的公开测试不被认为是公众所知,如果发明的特点还向公众隐瞒的话。
安全港须知
韩国专利法第30条第一段规定了安全港原则,如果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新颖性受到损害,根据第29条(1)规定,如果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允许申请人保持其发明的新颖性。
• 有权获得专利的人,在不符合第29条(1)规定的情况下[除根据条约或法律在韩国境内外公开出版或公布专利登记的情况以外],造成该发明丧失时,或者
• 对有权获得专利的人提出异议,在不符合第29条(1)规定的情况下,丧失其发明时。
韩国专利法(自2006年3月3日生效)目前允许申请者利用安全港规定,而不用顾及新颖类被破坏的具体类型。
安全港规定的程序援引
希望利用安全港规定的准申请人必须向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局长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表明他/她这样做的意图。这份声明必须在六个月的宽限期终止之前,与专利申请书同一时期提交。在提交专利申请30日内,准申请人还要向KIPO局长提交一份证明相关事实的文件。
以PCT申请为基础提交进入韩国国家阶段的申请时,在韩国提交审查申请的30日内或者进入韩国国家阶段截止日(从最早向巴黎公约国家提交申请的第31个月算起)到期之后的30日内,必须向KIPO局长提交声明书和证明文件,以最早提交的为准(第201条(4))。
还应指出的是,PCT申请(请求)必须指出新颖性遭破坏的现实情况,从而在进入韩国国家阶段后,以安全港规定来维护其权利主张。
美韩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尚未就韩国宽限期将延长到一年等事项达成协议,只要双方批准,该规定就可实现。(编译自patentbarista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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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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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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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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