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引发4起商标行政诉讼长安江南均不服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09-02 阅读数:
郭京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两份关于“奥拓”商标的争议裁定,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对这两份裁定均有不同意见,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记者今日获悉,北京一中院已经受理了这四起商标行政案件,并将于8月份一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长安公司拥有指定使用于第12类微型轿车商品的第706751号“奥拓”商标和用于第12类客车、货车、轿车、汽车零配件商品的第876763号“奥拓”商标。
江南公司于
商评委于
江南公司因对两裁定不服,诉至法院称,“奥拓”是否为车辆通用名称和型号,直接影响到争议商标是否应该被撤销。因此,“奥拓”是否是车辆通用名称和型号是“奥拓”商标争议案的焦点问题。但商评委却回避此问题,没有对此争议进行审查,造成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长安公司亦对两个裁定中的认定结论存有异议,诉至法院称,商评委只能对是否撤销长安公司“奥拓”商标作出裁决,而无权对江南公司和任何其他人使用“奥拓”商标是否合理等进行评审和作出认定。商评委的认定结论超越了商评委的职权范围,并且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证据不足,直接损害了长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在维持商评委的裁定的同时,撤销商评委关于“江南奥拓”、“长安奥拓”商标可以并存至今的认定结论。
消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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