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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书商盗印5000册《江泽民传》被判3年 12-24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12-24  阅读数:

 

                          来源:中国法院网

   1220,侵犯外国人著作权、盗印正版图书5000册的个体书商沈久春,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7万元。

    200412月,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与《他改变了中国:江泽民传》一书的作者(美)罗伯特·劳伦斯·库恩达成协议,作者授予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在讲中文的地区,以中文简体形式独家翻译、印刷、出版、销售《他改变了中国:江泽民传》,授权期限为协议签定之日起7年,20051月该书出版发行。

    20053月间,沈久春(男,33岁,河南人,小学文化,捕前系个体书商,1997年曾因贩卖淫秽物品被劳动教养23个月)非法委托他人在首钢总公司印刷厂印刷了《他改变了中国:江泽民传》一书的封面和插页各5000份,后又非法委托他人在其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京华万圣印务有限公司印刷了该书内页5000份,并装订成册。此后,沈久春将5000册盗版书籍以人民币7元至8元不等的价格在各地进行销售,所得销售金额3.5万余元。沈久春于20051022被公安机关查获。

    在庭审过程中,沈久春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并受法律保护。被告人沈久春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印刷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5000册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宣判后,被告人沈久春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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