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WIPO两项条约 1-05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1-05 阅读数:
来源:国知网
国家版权局局长龙新民表示,加入这两个条约,有利于加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借鉴国际社会在互联网领域版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有利于表明我国积极参加建立互联网版权保护国际新秩序的态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通过这两个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于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由序言和25条正文组成,其目的是为了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充分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由序言和33条正文组成,目的是为了在数字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好地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龙新民表示,截至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批准加入这两个条约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这两个条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定于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