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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WIPO两项条约 1-05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1-05  阅读数:

 

                                来源:国知网

 12月29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我国由此正式加入这两个条约。这意味着我国将着力提升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吴邦国委员长主持闭幕会。
  
  国家
版权局局长龙新民表示,加入这两个条约,有利于加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借鉴国际社会在互联网领域版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有利于表明我国积极参加建立互联网版权保护国际新秩序的态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12月通过这两个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于200236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于2002520生效。截至2006530,已有5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有58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由序言和25条正文组成,其目的是为了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充分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由序言和33条正文组成,目的是为了在数字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好地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龙新民表示,截至20051231,我国互联网用户数量和上网计算机数量均位居世界第二位。在互联网产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如何有效保护版权所有者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正当权益,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合法传播,已经成为我国版权保护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不仅影响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将使传统出版业、音像录制业、影视业和软件业的发展面临巨大的压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批准加入这两个条约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这两个条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定于200735在北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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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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