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利民代表:适时成立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法院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3-11 阅读数:
来源:中国法院网
人大代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一直关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情况,今年“两会”,他带来了《适时成立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法院》的建议。
汪利民代表说,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很多工作,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加强了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增强了审判的透明度,平等保护了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确权纠纷解决程序和侵权纠纷解决程设置繁冗,存在着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程序,以及法院的两审终审制。在这样的机制下,解决知识产权的争议周期比较长,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时间很长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同时,知识产权的审理专业性非常强,基本做法是在中、高级法院设立专门的合议庭,但是案件的总量不是很大,对法官的要求又高。在现有法院体制下,法官很难把全部精力放到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上去。
汪利民代表介绍,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和相对集中管辖是国际发展趋势,知识产权确权纠纷案件均由专门的审判机构进行审理,而且普遍趋向于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模式。
美欧一些国家相继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韩国、泰国、日本、新加坡等我国周边国家近年来也先后建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马来西亚和我国台湾地区也拟于今年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美国根据“1982年联邦法院改革法”,成立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该法院的设立,被认为是美国政府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推行其知识产权战略、确保有效实施专利制度、巩固并进一步强化其在全球的科技优势的最重要的战略举措。
从这些法院的设立目的和实际运做效果看,对于专利等技术性比较强的案件,更加强调司法标准的统一,在对专利等侵权一审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的同时,努力通过同一个法院统一处理确权纠纷上诉案件和专利等侵权纠纷上诉案件,实现确权纠纷解决程序和侵权纠纷解决程序的有机统一和相互协调。
汪利民代表说,我国法学界和有关方面对于在首都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管辖不服从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的上诉等案件的呼声也比较高,认为“在适当时候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迫切需要的”,建议“适时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审判资源”。
在具体操作上,汪利民代表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在北京设立独立、唯一的国家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受理不服工业产权复审机构裁决的所有工业产权确权纠纷的上诉案件;也可以考虑的受理不服全国地方中级法院技术性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裁决的上诉案。该法院可以设置相应的技术调查官职位,并可以考虑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度。该法院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或者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建立。
汪利民代表说,成立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法院后,既解决了处理知产争议周期长的问题,又有利于审判的专业化程度提高。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建设创新型国家都非常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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