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音乐界人士:卡拉OK版权费不应转嫁给消费者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4-02 阅读数:
来源:新华网
“消费者是通过付费在KTV唱歌,因此卡拉OK版权费不应转嫁给消费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屈景明日前表示,卡拉OK版权费应该由获得商业利益的商家支付。屈景明说,包括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音像及音乐作品是需要经过创作、拍摄、宣传等大量的工作,耗费巨大智力和财力才能做好的文化产品,音像制作者应得到相应的回报。在国内许多专门消费音乐产品的地方,连一瓶饮料都卖几十元钱,但音乐产品却长期无偿使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屈景明认为,对于卡拉OK版权费这笔支出,KTV经营者纳入其成本是应该的,但按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只有将音乐产品用于商业行为才应该支付版权费。而消费者是通过付费在KTV唱歌,而且也未用作商业用途,因此卡拉OK版权费不应该转嫁给消费者。
中国音像协会副会长王化鹏也表示,商家是通过改进经营、降低成本来“消化”卡拉OK版权费,还是通过提高价格把这部分费用转嫁给消费者,从目前的条件看,提价显然会降低企业的竞争力。
中国国家版权局2006年11月9日正式公告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卡拉OK厅的每个包房每天收取12元的版权使用费。此后一些被征收版权使用费的KTV宣布提价。陕西是全国第一批开收卡拉OK版权费的省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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