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索赔第一案宣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4-28 阅读数: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搜狐赔小说作者4万元,连续48小时登致歉声明
因自己的小说《上海相亲情人》被搜狐网站免费转载,小说作者李某一纸诉状将这家知名门户网站告上法庭。4月25日,上海市二中院对这起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www.sohu.com首页连续48小时刊登致歉声明。据了解,本案也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去年7月起实施后,全国侵犯著作权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索赔第一案。
法院:搜狐未尽义务侵权成立
市二中院在审理后认为,搜狐网作为网络信息内容提供者,在网站原创频道登载小说《上海相亲情人》。公众通过登陆搜狐便可随意浏览或下载该小说。在此过程中,这部由李某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已被网络所传播,而李某对此并未表示许可,搜狐也未支付报酬,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啃书一族”论坛上所登载的相关内容,其发贴人为该论坛首席斑竹(版主),搜狐对其管理人员的这一职务行为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李某提起诉讼后,搜狐对原创频道内的侵权内容予以删除,却忽略了对网站的其他栏目进行必要检索,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鉴于原告李某未能提供实际损失的确切依据,被告搜狐的违法所得也无法确定,法院综合本案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
搜狐:无偿转载换来10万索赔
2005年下半年,李某开始撰写《上海相亲情人》。自去年3月起,李以“歌唱生命”和“段剑”为笔名,陆续在新浪、猫扑上发表该小说。截至同年6月底,小说写至第100章,李某于7月就作品著作权向上海市版权局递交申请登记,并获得登记证书。
此后,李某在搜狐原创频道的“都市情感”栏目发现有“段剑”的《上海相亲情人》链接,内容包括情节简介和小说的前72章。网页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6月4日,截至当年7月11日,点击数为13256。而在搜狐“啃书一族”中,也有该小说前32章和前20章相关链接。去年7月,李某以著作权受侵害为由将搜狐告上法庭,请判对方停止侵权;在搜狐首页位置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搜狐删除了网页上相关内容,同时认为小说是网友以发帖形式登载,非网站所为,不具有主客观上的故意。
律师:网站应加强对斑竹管理
4月25日,李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联业王展律师表示,本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去年7月1日起实施后的全国侵犯著作权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索赔第一案。
据他介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就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专门作了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任何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应当支付报酬而没有支付的,都属于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这个案子可以提醒所有网站,如果其设置论坛,论坛斑竹的行为属于其职务行为,由网站承担责任。因此,网站应该加强对斑竹的管理,同时还应该对网站内容及其运作模式作全面的合法性审核。”王展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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