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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解新司法解释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7-03  阅读数: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在法律出版社举办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讲座,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成员和河南出版集团反盗维权中心、江苏省版权协会等单位的代表聆听了讲座,并就关心的问题与蒋志培互动交流。

讲座主要关注出版业界关心的刑事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若干热点问题,蒋志培重点阐释了2007年颁布的新司法解释的几个要点:第一,降低了追究盗版的刑事责任的门槛。最新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相比此前“1000张(份)以上”的标准,降低了一半,有利于威慑盗版者,加大了打击盗版的力度。第二,对复制发行的问题作了明确的界定。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也就是说,侵权者只要有其中一个行为,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也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发行”,从而统一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罪名适用。这就意味着盗版者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第三,关于缓刑的规定。限制缓刑,也就是加大了惩处的力度。第四,关于罚金的问题。此前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没有规定标准,而这次规定了“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有出版界人士认为,这样规定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第五,关于保障被害人自诉权利的规定。新规定向出版社传递这样一个信号:对于未严重危害社会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需要经过专门侦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被侵害的出版社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害的出版社曾向公安、检察机关报案,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出版社也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法院。这就拓宽了自诉的通道。

与会者普遍表示,新司法解释加大了打击盗版的力度,通过此次讲座,获得了最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知识,解开了在打击盗版过程中遇到的疑惑,坚定了打击盗版、保护自身权利的信心。下一步,出版社将以新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自身严格遵守,并与相关部门一道,全力打击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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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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