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问题及对策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9-22 阅读数: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网 |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国发展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基本条件之一。具体到农业领域,农业的国际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实力的竞争和人才素质的竞争,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各国强化科技竞争优势及人才竞争优势的具体表现,还成为各国保护和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加快科技竞争优势向经济竞争优势转换的重要手段。事实上,农业生产高度集约的欧美各国的实践已经证明,通过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保障农业技术的持续创新,促进农业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快农业科技产业化,并保护农业科研成果的有效利用及保护产权所有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近年来,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持续加快、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得以不断完善,但是,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却始终比较滞后。尤其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随着我国农业领域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深度、广度的不断增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滞后与农业生产、贸易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变得日益突出。我国在农业领域有一大批极具竞争优势和潜力的传统农产品品种和生产技术,如宁夏枸杞、新疆哈密瓜、烟台苹果等;同时,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科技的不断创新,在基因工程、超级稻、抗虫棉、疫苗工程、农作物育种等方面也取得一批重要的科技成果。如果不对这些品种和成果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会使这些对我国农产品发展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品种、成果被外国或外国农业企业无偿利用,影响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我国农业生产和出口贸易产生巨大损失。因此,要应对农业领域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提高农业科技竞争力,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加强对有重大价值的农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1.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 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限定为7种,即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未披露的信息权(即商业秘密)。具体到农业领域,农业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对自己在农业科技领域创造的技术成果和产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内容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和完善,目前主要包括植物品种权、农业专利权和农业科学成果及公共技术产权等方面: ①农业专利权。根据已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的有关规定,农业领域可以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成果包括农、牧、渔、机具的发明与改进,肥料和饲料配方、农药和兽药组合物,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酿造技术,新的生物菌种及产品,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等。 ②植物新品种权。指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所享有的生产、销售、转让、标记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一般认为,农业专利系统不适于品种保护。除美国外,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未将植物品种纳入专利保护范畴。我国在1985年4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也规定,对动植物新品种的非生物学培育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而对于新品种本身并不授予专利权。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的颁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的出台,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已经开始实施全面的保护。 ③农业商标权。除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外,对名、优、特、稀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权或原产地域名称权的保护一般也属于农业商标权保护的范畴。 ④农业商业秘密权。指农业科研单位对其繁殖材料、数据、栽培方法等技术信息,以及农产品经营对其决策、价格、客户名单等信息等所享有的经济利益权利。 ⑤农业科技著作权。即农业科技人员对其科技活动中所产生的著作、论文、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农业科技、影音资料及软件等,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2.农业知识产权的特征 受产业特征的影响,农业知识产权除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易扩散性、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等特征:①易扩散性。指由于农业科学研究新成果、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大多在田间进行,所以较易被他人非法窃取或流失;②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受生产分散性特点的影响,在农业的一些权利领域范围内,权利主体往往难以控制,如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发明权、植物新品种权等;③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农业生产过程是一个自然和经济的交互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形成的农业知识产权难以用一定的标准去衡量。上述农业知识产权的三个特征,从另外的层面也反映出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必要性。 二、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随着《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其中,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和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效尤其显著。来自农业部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数量近10年的年均增幅始终在40%以上,年申请量自2004年起进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排名前4名。截至2007年第一季度,10年来农业部受理品种权申请累计4049件。其中,国内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油菜、棉花六大作物的审定品种总量增长了96.6%,年均增长19.3%;国外累计有150个花卉、蔬菜、果树的新品种得到中国申请保护;国内500个授权品种和申请品种的累计推广面积达到6.4亿亩,新增社会效益223.7亿元。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已经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科研、生产和改革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这不仅使农业的科研水平大打折扣,而且对保护我国尚处于幼稚状态的高新技术发展极为不利。综合来看,当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申请专利保护的敏感性较差。目前,我国申请保护的农业品种及农业专利数量与实际数量相比有较大差距。原因在于,有相当一部分农业科研工作者缺乏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偏重学术水平,轻视经济效益。许多农业科技人员的科研成果虽然发表了论文、作了成果鉴定、开展了学术研讨以及公开使用,但由于没有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或者只申请了国内专利,导致其成果大量散失到社会上甚至是流失到国外,给有关科研人员、企事业单位和国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例如,2005年6月中旬,国家整规办、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在行动”采访团在陕西杨凌了解到,在杨凌累计诞生的200多个植物新品种中,只有2个油菜新品种申请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在福建农业大学近年研制成功的菌草伐木栽培食用菌等十几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成果中,尽管这些技术有些已通过各种渠道传到16个国家,但是,目前只有3项成果申请了国家专利,12项申请了外国专利,很多技术被多个国家无偿使用。 第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保障滞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主要是针对工业产品及相关产业制定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体系尚不健全,许多规章的可操作性也不强,具体包括:①植物品种保护立法亟待完善。依据我国《植物品种保护条例》中的规定,育种者除了可依专利法的规定申请生产植物品种方法的专利权外,还可以根据申请获得品种权,由于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同一品种的生产方法专利权人与品种权人相异的情况,所以往往容易引发争议;②动物品种保护未纳入立法范围。到目前为止,我国只对人工培育的动物生产方法授予专利权,并不对动物品种本身授予专利权,考虑到在现代化的温控技术和基因诱导调控技术手段下,重复生产出稳定的同一动物品种已经成为现实,这一规定已很难满足实践的需要;③缺乏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我国目前与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规定散见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中,缺乏对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处于松散、混乱状态,保护力度较低;⑤农产品商标保护立法不力。 第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制不健全。目前,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中,还普遍存在政企不分、部门分割、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问题,加上长期以来缺乏相应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安全防范,导致国内一些物种资源甚至技术成果被偷运出境的情况时有发生。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人员流动性加强,要求有一个非常全面、系统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个体系应当包括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海关、科研单位及科研人员个人。此外,由于大多数科研单位没有专设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也没有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和利益分配办法,造成假冒、侵权、技术违约现象严重。 第四,知识产权对农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不显著。主要表现为通过专利制度、品种权制度等使科技人员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不高,对鼓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作用不大。主要原因是很长时间以来,中国对农业技术产权界定不清、中国农业科技成果产权收益标准比较低。另外,中国现行的科技成果奖励制度科学性、公开性不够等也是重要的原因。 第五,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农业知识产权侵权的鉴定过程通常较为复杂,加上涉及多家相关职能部门,即使发生侵权行为,往往也很难辨别,同时调查取证工作也较为复杂,造成保护难。 三、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第一,进一步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建立统一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能够使公众更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和他人权利的范围及救济手段,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交叉冲突,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在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应包括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及其配套法规,农产品、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口技术标准,与地理标志和民间工艺等相关的规定,对动、植物新品种及新组合的保护,以及根据我国实际的承受能力,逐步放开的对农业生物技术中转基因技术、基因克隆技术等的保护等。此外,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学习、教育工作,以努力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和遵守知识产权法的自觉性。 第二,完善司法保护中的各项制度。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环节,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随着一些领域的过渡宽限已经逐渐到期,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农业将受到严峻挑战,因而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除了要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外,还要建立高水平的司法体系。具体而言,一是要建立健全农业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组织。由于审理农业知识产权案件要求的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需要设立农业知识产权审判庭或在有关审判庭里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以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并积累经验、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水平;二是要完善各项责任制度。即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有责任依据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并依法做出维持、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判决。 第三,强化权利人自我救济意识。自我救济包括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与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保护两种。集体管理组织是对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物的部门,我国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科研教学单位、企业、农民要自觉学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知识,深入了解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保护、商标以及著作权的条件、程序等,树立知识产权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积极依法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农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 第四,加强政府监管,增强执法力度,保护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地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是实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因而加强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力度至关重要。除了人民法院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是查处违法和保护产权的重要力量,要求有关部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执法,同时强化农工商、公检法、技术监督等部门联合执法,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共同营造有利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环境,确保农业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
[Page]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