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10-14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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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农业部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细则》)于近日公布。《细则》规定,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被授予一项品种权。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细则》规定,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被授予一项品种权。一个植物新品种由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于同一日内提出品种权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最先完成该新品种育种的人。
《细则》指出,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1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凡经过育种者许可,申请日前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符合《条例》规定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及命名要求的,农业部可以授予品种权。
《细则》要求,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不得用于新品种命名。已通过品种审定的品种,或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的转基因植物品种,如品种名称符合植物新品种命名规定,申请品种权的品种名称应当与品种审定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的品种名称一致。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登记。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文件中说明,品种保护办公室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按保密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需要保密而申请人未注明的,仍按保密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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