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代理状告两公司涉嫌标识欺诈一审胜诉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12-16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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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王海来沪代理诉讼,状告飞毛腿(福建)电子公司、上海宏图三胞公司涉嫌标识欺诈一案12月6日落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高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解除高先生与宏图三胞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宏图三胞公司退还高先生购物款205元,并赔偿205元,飞毛腿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宏图三胞公司和飞毛腿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和生产标有“SCUD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务耳机及蓝牙耳机。
今年5月9日,来自安徽的高先生在宏图三胞上南路店购买了由飞毛腿公司生产的“飞毛腿”牌商务耳机、蓝牙耳机、旅行充电器各一个。其中,商务耳机和蓝牙耳机的包装盒均印有“SCUD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可使用了没多日,蓝牙耳机便无法使用。令高先生惊讶的是,在查询了中国驰名商标官方网站后,他发现飞毛腿公司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是电池而非耳机。于是高先生在咨询了知名打假人王海后,一纸诉状将上海宏图三胞公司和飞毛腿公司告上法庭,并聘请王海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高先生诉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表明:电池属于第9类别,电池和充电器虽同属一类,但却属于同一类别外的其他商品。根据商标法等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将一个商标使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但必须分别申请、注册,所有商标包括驰名商标一律同等,绝对禁止商标所有人任意转移自己的商标于新产品上。同时,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由此,高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宏图三胞之间的买卖关系并退还购物款205元,并增加一倍赔偿205元共计410元,两被告停止类似欺诈。
法庭上,宏图三胞公司辩称,商场作为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行为,且原告已在北京、上海买到了飞毛腿的全部系列产品,同时在两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故高先生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购买行为不是用于自己的生活需要,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飞毛腿公司则辩称,本公司生产的蓝牙耳机确实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公司内部已发文要求严格规范使用驰名商标,可由于经销商过多,至今仍有部分没有完全依照规定使用。但高先生已多次购买,且知道所购产品不是驰名商标,所以己方并不构成欺诈,也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高先生在宏图三胞公司购买商品并支付了相应价款,双方已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经营者一方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向消费者提供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原告所购商务耳机及蓝牙耳机尚未得到驰名商标的认定,但在该商务耳机及蓝牙耳机的包装盒驰名商标字样,由此可以认定宏图三胞公司在销售行为中存在未向消费者提供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而构成欺诈的事实。作为生产者一方,飞毛腿公司未严格规范使用驰名商标,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因此飞毛腿公司也构成欺诈的事实。至于两被告认为由于原告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据此,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中国法院网 潘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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