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资讯 > 国内知识产权资讯 >  文章

卫生部规定食品营养标签应突显商标标识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01-25  阅读数:

                                                                                                                     来源:国知网

     近日,卫生部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简称《规范》)。《规范》对食品营养标签的字体和颜色作出规定,但营养声称的字体不得大于产品的一般名称和商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示营养标签时,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管理规定。《规范》将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规范》指出,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营养标签的标示应当真实、客观,不得虚假,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规范》规定,食品营养标签的字体和颜色要求清晰,但营养声称的字体不得大于产品的一般名称和商标。

  食品企业应当对营养标签的真实性负责,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营养标签的制作和审核。食品出厂前应当对标签标示内容进行核查,合格后方可出厂。由于虚假或者错误的营养标签对消费者产生误导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国家版权局:网络侵权盗版应在法律框架内从重处罚
裁判文书上网成展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的重要窗口 全国已有3万余份知识产权裁判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新进展
2007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153060件同比增长25.1%
法制日报记者姚芃:商业秘密案民转刑每年增长速度100% 专家担忧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