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将加强集中申报通关环节知识产权侵权管理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01-30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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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停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
《办法》指出,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以下统称《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办法》规定,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同时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海关应当对收发货人提交的《备案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核准其备案。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办法》要求,收发货人担保情况发生变更,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的;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海关分类管理类别被降为C类或者D类的停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收发货人可以在备案有效期内主动申请终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据了解,本《办法》为了便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申报手续,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规范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管理而制定的,《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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