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升级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 时间:2008-06-11 阅读数:
(2)《认定办法》明确了研究开发等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认定标准规范统一,避免了认定工作的随意性。
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存在一个很大的不足,就是没有规定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特别是对研究开发活动一直没有给出评价标准和费用归集标准,致使各地在实际操作时,缺乏统一可测的标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认定办法》经过大量调研,借鉴国际经验(OECD、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结合我国实际,确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界定标准及费用归集标准。同时,对科技人员、研究开发人员、知识产权等相应指标也给予了明确说明。这就使得《认定办法》在认定标准上更加准确规范,操作起来尺度一致,避免了认定工作的随意性。
(3)建立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的长效机制,构建责权分明、监管与操作分离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
为了做好企业认定和政策落实工作,《认定办法》加大了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力度。科技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这一改革措施,保证认定企业与享受政策同步进行。
在组织管理方面,《认定办法》设立了“部门决策、地方认定、机构监管”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成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决策层,研究决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原则,解决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监管层,负责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和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省级科技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作为认定机构,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通过会商制度及时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认定办法》还通过公示公告、投诉处理、日常检查等措施加强过程监管,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体现了公共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Page]
(4)取消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统一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过去只有国家高新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高新区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新办法根据新的形势发展,取消了原有的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认定,共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记者:长期以来,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都依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此次出台的《认定办法》为什么在认定工作中取消了该《目录》?
万钢:为了实现以自主研发和创新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在认定工作中取消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大家知道,上世纪90年代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针对国际上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兴起,国内外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制定的,当时在许多领域建立生产能力是第一位的问题,编制《产品目录》用来界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产品目录》为导向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已不适应我国科技、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造成一些地方将只具备产品生产加工能力,不从事自主研发,长期处于高新技术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的加工型企业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大量伴随着现代服务业发展起来的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又不能被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范畴。因此,《认定办法》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民生的重点任务,配套编制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用来判断企业所进行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活动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方向,同时兼顾支持技术型服务业,并将成熟技术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排除在外,避免了《产品目录》的局限性。
记者:《认定办法》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万钢:对于广大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认定办法》是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体现。自主创新能力与享受税收优惠融为一体,特别是对于不在国家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样可以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其次,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三个部门联合工作,认定企业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步进行,减少了企业的申报和审批环节。
记者:《认定办法》的推出有什么重大意义?
万钢:《认定办法》的推出,是实现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必然选择,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配合落实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必然要求。通过新的《认定办法》,对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将会产生积极的作用。相信,通过《认定办法》的颁布,将会进一步激发我国企业的创新热情,一个高新技术企业蓬勃发展的新时代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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