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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面临复杂外部环境 知识产权法官坦言 反垄断纠纷审理难度大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08-05  阅读数: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法制网记者 袁定波

  反垄断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专业人士表示,该法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巨大和复杂的外部环境。与此同时,谁将是中国“反垄断”第一案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互联网实验室董事长方兴东就曾表示,微软有较大可能性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后的首个被告。
  事实上有多个企业有可能被起诉,有人预测,饱受诟病的航空价格联盟,也将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引来诉讼。反垄断纠纷这一新类型案件将陆续登上法庭,而这对尚无反垄断纠纷审判经验的法官们来讲,无疑会是巨大的挑战。

  垄断纠纷将在知识产权庭审理

  反垄断纠纷该由法院哪个庭来审理,这是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考虑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紧密相关性,以及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的体系性,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一级案由,下设“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3个二级案由。
  新法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集中规定,把有关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统一纳入了知识产权纠纷。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明确了凡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民事案件以及其他各类反垄断民事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业务的审判庭审理。
  “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将涉及行政诉讼。”蒋志培说。

  垄断纠纷审理目前还是空白

  “垄断纠纷审理目前还是一个空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须建楚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反垄断纠纷案件的一大难题就是缺乏特定主体提起诉讼。因为垄断行为不太会直接对一个企业或者个人造成侵害,所以在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泛指的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主体是否都能提起诉讼呢?
  须建楚举例说,如价格联盟,不仅给相关企业带来了利益上的侵害,还给消费者带来了利益损害,这里,消费者就是一个泛指,如果所有主体都可以提起反垄断诉讼那也不现实。
  “审判实践中,不正当竞争包括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产品包装,冒用他人商标、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的,法院可以直接受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王玉飞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
  王玉飞表示,当事人就专利许可等提起合同诉讼的、往往是一方当事人诉另一方当事人侵权,而另一方当事人会提出对方滥用知识产权限制其竞争,这种垄断纠纷受害方就是特指。
  须建楚认为,反垄断法的规定大多是行政性规定,涉及的垄断行为主要还是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来处理。就某一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这一行为会在多大程度、多大范围内、给哪些人造成侵害?就有一个行政前置程序问题,即需要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先行进行认定。

  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案件将会出现

  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或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该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说,这就意味着,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案件将会出现。
  据介绍,在此之前,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很难就此提起正式的诉讼,也没法充分证明是否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比如,在微软等一些国外软件企业诉国内厂家侵权案件中,不少国内企业提出这些国外软件企业是基于垄断地位滥用知识产权,就是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只好无疾而终。
  那么,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会碰到哪些问题呢?陈锦川坦言:审理的难度很大。
  “反垄断案件往往高度疑难复杂,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专业性很强。”陈锦川解释说,从微观上讲,反垄断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市场运行问题。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和审判人员不仅要懂法律,还需要懂经济。从宏观角度看,反垄断法的实施与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相关,与国家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就更需要裁判者站在更高的高度审理反垄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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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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