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批准,受理民商事案件标的额提高 3亿元以上一审上高院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1-10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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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杭州1月4日电 记者陈东升 自2009年1月1日起,浙江省进一步提高省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标的额,其中省高院受理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提高到人民币3亿元以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今天向记者介绍说,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浙江省高院从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对中级法院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受理的标的额,则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不同的受案标的额,对各级法院受理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受理的标的额适当下调。此外,还明确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齐奇表示,执行新的规定,既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浙江三级法院齐心协力,成功应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结果。通过级别管辖调整,可以使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敞开大门立案,依法、及时审结。
据了解,去年2月1日,浙江高院曾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进行了调整,将85%的大标的案件下放基层法院。
齐奇说,通过这次级别管辖的调整,浙江省三级法院对普通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将逐渐呈现以下格局:基层法院为普通民商事案件的一审法院,中级法院为普通民商事案件的上诉法院,高院为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再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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