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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司法机关揭秘中美合作软件知产刑事保护第一案内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1-18  阅读数: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008年12月31日,中美联合破获的最大盗版光盘案,在广东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公开宣判。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林国辉说,开庭前,他在两个保安的协助下将一小推车、50多卷案宗推进了法庭。“这些案卷摞起来比我还高。”他说。

 

  当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11位主要犯罪人分别作出了从1年6个月至6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的判决,并处以不同数额的罚金。主犯王文华获刑6年6个月,是迄今为止我国针对此类知识产权犯罪所处的最重刑罚(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最高量刑为7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文华、张大安、车庭峰长期从事复制发行盗版计算机软件的犯罪活动。其中王文华从事软件生产和销售活动,张大安从事印制软件配套印刷品和对盗版光盘进行后续加工、烫印光盘防伪膜的活动,车庭峰从事盗版软件销售活动。三被告人在相互合作实施犯罪的活动中,还分别指使和雇佣殷的海、伍习桃、许华静、许诺、车庭华参与部分犯罪活动。王文华另于2007年3月通过萧壮雄、马继伟复制微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光盘1.5万张。

 

  近日,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以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接受了本报的独家专访,揭露了大量办理此案的幕后细节。

 

  FBI向公安部举报

 

  2005年,微软公司发现美国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盗版光盘,遂向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举报。

 

  鉴于微软公司在美国的特殊地位,FBI随即展开重点调查。调查发现,中国深圳存在一个“组织严密,从事生产、销售大量高品质盗版软件的集团”,该集团盗版微软公司生产的windowXP、office2007等软件,70%销往美国,其余盗版软件通过互联网销往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德国、新西兰等地。FBI于2007年初,经过外交途径,向中国公安部门举报了这一线索,并提供了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名字、住址等相关信息。

 

  FBI的举报得到了中国方面的高度关注。公安部迅速将这一案件移交到广东省公安厅督办。

 

  2007年3月,广东省公安厅将来自FBI的线索转给了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在深圳福田区有一特大跨境制售盗版光碟犯罪团伙,该团伙通过互联网将盗版软件销往美、澳、加、英、德、印等国。广东公安厅传达了公安部领导的指示:必须在2007年7月中旬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刑事论坛召开前破获此案。

 

  之后,名为“夏至”的专案组成立,参战人员均倍感此案责任重大。

 

  但是,案情非常复杂。这么短的时间内破获难度极大。

 

  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7大队副大队长杨帆介绍说,面对跨国集团作案、国际影响大、互联网交易、有价值的资料少等困难,很多专案组成员几乎吃住在了一线,冒着酷暑,24小时不间断蹲守。

 

  此案能够快速破获,中美联手功不可没。据杨帆介绍,专案组曾两次邀请FBI来中国,交接证据、商讨案情、制定联合行动的时间表。

 

  经过缜密侦查,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2007年7月6日13时,11个行动小组针对目标人物和涉案地点采取了统一收网行动。这次行动由公安部直接指挥、美国FBI探员亲临现场。与此同时,美国警方在美国境内相继冻结了200余万美元的涉案资产,并抓获了11名美籍涉案人员。

 

  “当我们的民警来到车庭峰的办公地点和住所的时候,并没有发现大量的盗版光盘,这有点出乎意料。但是经过仔细搜查,我们在一个隐秘的角落发现了一台手提电脑,这上面有3000多条车庭峰向海外销售盗版光盘的往来账目,并且还有很多销售过程中的邮件纪录!”谈到这个情节,杨帆有些激动。正是因为这个发现,在之后的公诉及审判过程中,对车庭峰的犯罪事实认定及量刑上争议最少。

 

  另外一个行动小组到达主犯王文华存放光盘的仓库的时候,大家没有对这里堆积如山的盗版光盘感到意外。“让我们兴奋的是,王文华的老婆伍习桃正在这里包装盗版光盘,让我们抓了个正着!”

 

  这个案子办得漂亮!业界专家甚至这样评价:“夏至行动”查获的盗版软件品质之高、包装之精美十分罕见,此次中美联合执法行动是迄今为止全球打击高品质软件盗版活动的最大、最成功的执法活动。

 

  之后,周永康同志亲笔签署了嘉奖令,对专案组同志通令嘉奖。

 

  证据难固定,是最大难点

 

  俗话说抓贼抓赃。此次侦破的盗版案,很多都是通过在门户网站上发布广告进行销售,在互联网上交易。

 

  “很难找到买家。交接很具隐密性,证据难固定。缺乏原始交易记录”林国辉说。

 

  比如王文华,他制作好光盘之后主要批发给车庭峰等人,并不直接面对零售客户。公、检两家没有查到多少交易的纪录,甚至往来邮件都没有。

 

  此案判决之后,有人一度质疑为什么法院认定王文华制作的盗版光盘只有5万多张,非法经营额只有190多万元。“就是因为缺少证据。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没有证据证实的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只能认定为没有。”林国辉说。

 

  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之后,检察院曾两次退卷,并列了详细的需要退查证据清单。

 

  “公安机关只需确定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构成犯罪。他们将案件移交给我们之后,我们发现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据也是以这个为标准的。但是公诉机关则要对全部的犯罪事实理清,并将涉案证据与涉嫌的事实联系,用证据证实全部犯罪事实。”林国辉对记者说。

 

  检察机关只有两次要求退查的机会。当两次全部用完之后,对于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补充已经基本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但是对于部分事实则仍然无法查清。

 

  “并不是公安机关没有尽力,而是这类案件的不少证据就是很难固定。”

 

  “因为是跨国作案,很多犯罪行为发生在国外,但是我们无法到国外调查取证,或者要求外国人到中国出庭,除非他们就在中国境内。”

 

  林国辉检察官说。尽管是两国联合办案,但是美国警方在美国拿到的证据无法在中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他们提供的资料只能当作线索。

 

  记者在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了解到,侦查机关为了配合检察院的退查要求,通过外交途径,将美国查实的部分证据转化为在中国可以使用的证据。

 

  检、法两家认为软件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编写的独创性上,所以以“侵犯著作权罪”进行起诉、判决。在以往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中,极少这样的判例,而多是以侵犯注册商标、或者非法出版等罪论处,这也是此案的一个突破和亮点。

 

  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有48页之多,可见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浩繁的工作量。

 

  “办50个普通案件,也赶不上这一个案件花费的精力多!”林国辉检察官说,“但是,正是在这样的案件中才最能锻炼我们的能力,积累宝贵的经验”。

 

  据林国辉介绍,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是从2006年开始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激增的情况。“2007年18件,2008年39件。福田区检察院和北京的海淀区检察院成为知识产权案件最多的两个区级检察院。”但是,相对于普通案件,涉知识产权的案件依旧属于新型案件,对检察官来说,需要经验的累积。

 

  受害方微软表态:走法律途径只是手段之一,目的在于教育

 

  “就拿WindowsVista来说吧,包括OfficeSystem2007和ExchangeServer2007在内三款产品的研发,我们连续5年投入最少200亿美元研发出来的系统,可以轻而易举地被复制到一张光盘里。而制作这样一张光盘的成本可能只有1元人民币。这之间的巨大差异,让我们无法不把打击盗版当成微软的一项重要工作。不打击盗版就无法保障研发上的回报。另外,凭借现在先进的印刷技术,制作出与我们一样的精美的包装盒子并不难。在外观上,普通的消费者很难识别真假。所以不打击盗版也无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法律及公司事务部知识产权保护总监吴海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悉,为了推动中国软件正版化的进程,微软一直秉承着其独有的3E政策———即Education(教育)、Engineering(技术)、Enfo-rcement(协助推动执法)。教育方面,致力于教育用户有关正版软件的价值和盗版软件的危害;技术方面,致力于通过技术创新让用户辨别正版软件和盗版软件的差异。

 

  “在推动执法方面,为响应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和推广正版软件的号召,微软积极配合政府,帮助地方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了解如何鉴定非正版软件及如何提取证据等,大大提高了这些执法部门的执法效率。此次案件中,微软作为受害方曾多次协助司法机关的调查。”微软全球副总法律顾问兼大中华区副总裁刘凤鸣介绍说。

 

  “协助执法方面多年来一直存在。”但刘凤鸣表示,“走法律只是微软打击盗版的一种途径。这种手段一般只针对一些典型案件。主要策略还是以教育为主”。

 

  除了此案,前些日子的番茄花园事件也是微软采取法律手段的案件之一。“番茄花园是规模最大的在网上提供盗版下载的一家网站。它甚至已经成了网上的盗版名牌。所以我们不得不将他们举报到公安部和版权局。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番茄花园被采取行动之后,很多类似的网站都自动关了,这也充分说明了打击重点案件的教育意义。”

 

  吴海涛进一步解释说:“前些日子的微软正版增值计划、也就是媒体所说的‘黑屏事件’实际上是3E策略中的技术方面,即用技术的手段反击盗版。其实不过是微软正版增值计划中的一个正版验证工具,初衷是为了帮助消费者验证自己所买的软件是否为正版。这个举措源于有消费者向微软举报:花了正版的钱买了盗版的软件。有些人以为微软此举是为了打击普通消费者,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一些犯罪人在庭上说,他们一开始以为制售盗版光盘,构不成犯罪,被抓住也只是罚点罚金而已。所以这个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吴海涛说,“盗版带来的暴利甚至可以和贩毒、军火买卖等相提并论”。

 

  “在所有可以造假的商品中,只有软件可以在用户那里不断地复制下去。复制太容易了,几乎不需要成本。所以公众也应该理解,使用盗版软件法律是不允许的,是违法的。软件属于生产工具,就应该花钱来买。如果大家都想不花钱就用,研发就无法持续了。”

 

  微软对此次案件的侦破及审理表示了赞赏和认可。“此次案件量刑之高,罚金数额之巨,在以前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中是不多见的。从抓捕到审判,都显示出中国政府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视,显示了刑事打击侵权犯罪的决心。”刘凤鸣说。

 

  法律困惑

 

  其实,为了适应保护知识产权的新形势,我国在法律适用上不断降低门槛。“以前,盗版软件要达到1000张才够得上侵犯著作权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已经将够罪数量降至500张。”林国辉说。

 

  但是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我国法律还有很多需要逐步完善的地方。

 

  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让检察官备感苦恼的一个地方就是关于非法经营额的计算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为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这个规定的实际操作性很低。法院在确定这个非法经营数额的时候,往往要求由物价部门来核实。但是实际情况是,物价部门很难对这些盗版光碟,即非法流通物作出价格认定。”

 

  林国辉认为,以正品的价格来计算非法经营额,在法律上将够罪的标准提高,这样操作性会更强一些。“实际销售价格到底是多少?目前只能看犯罪人的交待来确定了,这还有可能伴随着伪证罪。”

 

  “还有一个法律上的问题是,我们现在使用的《刑法》是1997年的版本。但是最近几年,《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等部门法均有过修改。在我国打击知识权犯罪力度加强的时候,《刑法》的相关法条显得滞后,法律适用上出现脱节问题。”林国辉说。

 

  有意思的是,记者在网上查阅此案的相关资料的时候,看到了一条网友的留言:“800元人民币与7元人民币的差距有多大,买盗版的决心就有多大。在呼吁打击盗版的时候,微软是不是可以考虑一下适当降低正品的价格?”

 

  另外这个网友表示,“此案的判决,让我们看到了打击盗版,政府的态度有多么坚定。”

 

  法院认为软件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编写的独创性上,所以以“侵犯著作权罪”进行起诉、判决。在以往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中,极少这样的判例,而多是以侵犯注册商标、或者非法出版等罪论处,这也是此案的一个突破和亮点(法制网 记者 焦红艳 游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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