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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携程文章 "去哪儿"被判公开道歉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1-25  阅读数:

                                                                                                                                    来源:人民网

携程旅行网诉“去哪儿”剽窃酒店点评一案日前有了结论,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去哪儿”侵权成立,责令其停止侵权并在其网站首页连续24小时公开道歉。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去哪儿”官司败诉,但是客观上却再次借助本次官司炒作。

  从2007年的“划线门”到2008年的“剽窃门”,“去哪儿”挑衅携程,引起两起官司,进一步扩大了知名度。

  2008年4月起,携程发现“去哪儿”网站酒店栏目内,有数万个页面均转载有携程酒店点评文章,许多甚至是原封不动地复制携程酒店点评页面。携程方面表示,携程一直鼓励携程会员发表酒店点评文章,这些耗费大量心血原创所得的酒店点评已成为携程会员预订酒店的重要参考及衡量标准,是属于携程的珍贵信息资源。

  在发现“去哪儿”网站的侵权行为后,携程于2008年6月19日、7月4日、7月11日三次发函给“去哪儿”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去哪儿”在2008年6月23日向携程回函,对转载内容作了部分修改外,未采取其他任何改正措施并一直持续至今。因此,携程只好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携程拥有该网站内容及资源的版权,酒店点评等的著作权归携程公司所有,“去哪儿”的行为明显属于侵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008年12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此案作出判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去哪儿”停止对携程公司的侵权行为;同时,“去哪儿”在其网站主页上连续24小时刊登声明,向携程道歉并赔偿公证费,支付案件受理等相关费用。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国家对于类似侵权案件惩罚力度较轻,客观上助长了炒作之风。此次“剽窃门”,“去哪儿”虽然败诉,但不会伤筋动骨,只是赔偿了相关诉讼费和道歉,对于企业没有实质性的惩罚。(蔡华锋)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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