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再交锋专家呼吁建立知识产风险预警系统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2-02 阅读数: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牛年伊始,中美经贸关系即被蒙上阴影。
在中国的农历大年初一,世界世贸组织(下称“WTO”)向各成员公布了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的专家组报告。在报告中,专家组对三项争议措施分别作出了裁决,中国在其中两项部分败诉。
尽管在裁决发布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将之视为美方的“重要胜利”,但根据WTO相关规定,双方均有就此判决向WTO仲裁委员会上诉的权利。
中美再交锋
本案是第五起美国在WTO中起诉中国的案件,也是第三起提请成立专家组解决争端的中美诉讼案件。
在此次诉讼中,美方认为,中国在三个方面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中的条款。
这三方面包括,一是中国对盗版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刑事处分门槛过高,二是中国海关处理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规则违反了WTO关于上述违规物品应该完全置于市场之外的原则,三是对在等待审查阶段的音像制品明显地缺乏知识产权保护。
最终,专家组在二、三两项内容上支持了美方的主张。
美国代理贸易代表奥尔盖耶(Peter Allgeier)在接到专家组报告后表示,上述裁决“肯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行的重要性,并澄清了在TRIPS中需要主要执行的规定”。
“在取得了如此明显的法律裁决后,我们决定积极与中国接触,敦促中方采取适当纠正措施,确保美国版权持有者从此次裁决中获益。”奥尔盖耶说道。
但奥尔盖耶对专家组因需要更多证据,而未对中国检控盗版货品存在困难的问题作出裁决表示失望。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则表示,专家组在关于海关措施和《著作权法》的部分裁决中未支持中方主张,中方对此表示遗憾。目前,中方正在对专家组报告作进一步评估。
WTO时代争端未竟
在中国未加入WTO前,美国频繁使用国内法中的“301条款”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攻击,但此番美国则在WTO的争端解决框架内解决贸易争端。
在去年,上一任美国商务部助理部长戴维.斯普纳(David Spooner)就曾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中方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方面毫无进展。
尽管如今美国政府换届,但似乎并未改变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看法。
“对于奥巴马政府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是更需要注意的首要问题,”美国商会副会长薄迈伦(Myron Brilliant)表示,“中国已经采取了措施,但是还没有像我们期待的那样强。”
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学者郑友德对记者表示,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一个国内法,不可能超出中国国情,发达国家的保护标准也不可能等同于发展中国家的保护标准,在专家组作出裁定后,中国还是应该在继续完善自身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寻求上诉的机会。
“包括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内的多部委应该成立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系统,建立一个快速反应应急机制,要在外国还没有启动争端前就提出对策,否则我们会非常被动,”郑友德表示,“同时在应诉过程中除了厘清法规分歧之外,要多拿出诸如中国保护在华外企知识产权成功案例作为有利的证据积极反驳。”
WTO专家组判决解读:为何部分败诉
在WTO上周对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作出的专家组报告中,认为中国《著作权法》中的部分内容违反了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支持了美方的主张。
在此次案件中,美国指控中国在三方面违反了TRIPS,包括:中国设定的刑事处分盗版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门槛过高;中国海关处理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规则不妥;在等待审查阶段的音像制品就应当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美方一项指责未获支持
目前WTO专家组就“中国设定的刑事处分盗版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门槛过高”一项支持中方的主张,但指出后两项中方均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存在违规。
事实上,在美方第一项指责所谓的刑罚门槛方面,中方已大幅降低了盗版犯罪门槛。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最新《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将盗版刑责的门槛从2004年司法解释中规定的1000张(份)降为500张(份)。
然而美方仍对这一点提出异议,表示TRIPS的第61条规定,对于所有“商业尺度范围内”的专利权侵犯和商标伪造都应该适用。这一点正是争执所在。但考虑到中国现有的刑罚标准,美方的这一指责似乎难以成立。按照《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规定,中国对该罪最高可处以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所以,此次WTO专家组报告中认为美国没能证明中国在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门槛方面违反TRIPS也可能是基于上述考虑。
中方部分败诉
根据WTO的报告原文,专家组认为,中国的《著作权法》将“审阅后不得出版”或“正在审阅过程中的作品”不作为保护对象,而这违反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TRIPS的规定。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有专家指出,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是建立在保护公共秩序的基础之上的,而一国有权基于公共秩序而采取某些措施,本身也为TRIPS所认可。TRIPS称,在制定或修改国内法律或规则时,为维护本国的公共健康,促进对本国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共利益,成员方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只要该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因此,美国对我国的指控,属于对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的错误解释,完全没有道理。
另一方面,美方之前提出,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所采取的对外国作品事先审查的做法,事实上造成了对外国人和本国人不同的实践。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去年的回应认为,《著作权法》第四条不仅对外国人适用,对于我国国民同样适用。
此外,根据2004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确实有“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的规定。
世贸专家组认为,中国海关将收缴的盗版货品的假冒商标撕去后,使其重新进入市场的做法有错。专家组建议中方改善版权法和海关执法,以符合世贸组织成员的义务。(陈达、冯迪凡)来源于: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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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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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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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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