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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巢PK中国酱油企业 立体商标引争议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2-06  阅读数:

来源:人民网

  雀巢“抡”起“”向中国酱油瓶“开砸”

  春节一过,天气日渐转暖,可是,中国的酱油生产企业却面临着一场寒流:雀巢公司以包装“”立体商标为武器向中国的酱油瓶“开砸”,这场寒流的前峰已到达广东省开平市,未来将涉及到整个酱油行业,因为,在中国市场上,棕色方形瓶早就是调味品行业中高端酱油的常见包装。业内认为,这是国内立体商标争议第一案。

  据来自开平市食品行业协会的消息,2008年10月,雀巢公司向开平市的味事达、广中皇两家公司发出警告函,向开平市工商局投诉开平市的民丰、味香皇、和味香三家企业,称雀巢在食用调味品上享有注册号为G640537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平市的这些调味品企业在酱油等产品上使用与该商标近似的棕色方形瓶包装,侵犯了其商标权,要求这些企业停止侵权,销毁涉嫌侵权物品。

  据悉,除上述被投诉或警告的5家企业外,仅开平市就有28家规模以上企业在生产使用棕色方形瓶包装的味极鲜等酱油。

  □独家报道

  事件追踪一

  早就是中国市场高端酱油的常用包装


  在中国酱油瓶挨“砸”的当口上,开平市行业协会首先站了出来明确表示,味事达生产的酱油从1983年就开始沿用该包装,1991年就为使用方形瓶的瓶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雀巢公司2007年才取得包装“”立体商标注册,这应该是个注册不当商标。

  据开平市食品行业协会介绍,1983年就开始沿用该包装的味事达公司的“味事达”品牌具有很高知名度,是中国驰名商标。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调查证明,“味事达牌”味极鲜方瓶装酱油连续5年在全国15个主要城市总体的方瓶包装酱油市场中,市场金额及数量的占有率均为第一。2001年至2003年,味事达使用棕色方瓶的“味极鲜”酱油销售额每年都达到上亿元,市场占有率远远超过了雀巢公司。

  该协会提供的情况显示,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内地调味品行业使用棕色方形瓶作为其产品包装的企业约在上百家左右,棕色方形瓶早就是调味品行业中高端酱油的常用包装。

  我主管部门对此类公告从不用中文在国内公告

  事件追踪二

  中国企业不看国际公告雀巢“拣漏”


  雀巢公司申请“”商标最终能在中国获得注册,一个重要因素是得益于中国企业“睁着眼睛不看世界”,让雀巢公司“拣”了个大“漏”。有此看法的人不在少数。

  雀巢公司在其警告函中称,“”是由JuliusMaggi先生设计的,这一瓶型被雀巢公司沿用了100多年。雀巢公司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通过香港向大陆出口使用该瓶子包装的“美极”鲜味汁产品。1992年,雀巢公司在中国成立了东莞美极有限公司,“”瓶从那时起进入了中国市场。

  1995年2月9日,雀巢公司的“”在瑞士取得商标基础注册,1995年7月27日,该商标取得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了好多个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包括中国在内。

  据了解,商标的国际注册,首先是申请人在原属国申请或者取得注册,以此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注册,同时通过领土延伸向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指定申请商标注册,国际局只作形式审查、发布公告并送达申请人指定的成员国。成员国通过实质审查,或核准,或驳回,然后通过国际局公告。

  对于立体商标的国际注册,好多国家通常都是根据本国情况而定,国内若没有相关产业,可能会核准,若有的话一般是驳回申请。如日本对酱油需求量比较大,有类似的产业,因此“”商标在日本被驳回了,在新加坡也被驳回了,在西班牙也受到了最终驳回裁定,在德国也被最终驳回。中国曾对它发了两次最终驳回裁定,一次是针对它1995年的申请,另一次是针对它2002年的后期指定。

  雀巢公司2002年3月14日向中国提出“”立体商标国际领土延伸后期指定。2002年11月27日国家商标局驳回了该商标申请。2003年1月14日,雀巢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2007年6月11日,商标评审委完成复审作出决定。认为“该商标的三维标志通常会被消费者认为是商品的容器,本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但雀巢公司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提供了大量使用证据,足以证明该标志已经起到了区分来源的作用,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给予初步审定,并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注册局进行公告。中国商标主管部门对此类公告一直不用中文在国内公告。

  由于国内企业很少关注国际公告,该商标异议期满便顺利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3018类似群组“食品香料”商品上。而众多中国使用方形瓶的企业对即将由此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却浑然不觉。

  法律会诊

  立体商标注册不当 可申请撤销


  “”商标纠纷已引起业内和法学界的高度关注。日前,北京务实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组织知识产权专家对该商标进行了会诊。

  不符合商标法和国际通行原则

  据介绍,立体商标的保护在国际上的时间很长,但数量不是太多。中国对立体商标的保护始于2001年修改商标法以后。法律对立体商标有特别的限制,强调必须有长期使用形成的显著性才能注册。

  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指出,这个商标在瑞士注册早,但是,根据地域原则,你在那个地方可以区别商品来源,在那个地方可以注册,在那个地方的保护是正当的。而在中国2001年开始保护立体商标之前,20年来这种包装在市场上已经被中国的企业广泛使用,消费者已经把这种包装视为很多企业普遍使用的包装,这种情况下它已不具有商标区分来源的特征了。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认为,中国的企业在中国的法域靠自身的质量、服务,二十多年来用这种瓶子作为包装,在中国形成了同类产品企业公用的商业信誉。已经公用的东西再把它私权化,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原则。因为它的市场信誉是中国企业共同创造成的,所以雀巢注册“”是不恰当的。

  雀巢公司有滥用授权程序嫌疑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认为,雀巢公司在2002年向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强调通过使用产生了显著性,但是,向商评委提供证据材料时隐瞒了它所知道的别人已经在先使用的事实真相,这种情况下取得注册的合法性要质疑。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张广良认为,雀巢公司在注册商标的过程当中隐瞒了明知的事实,说它有不正当注册或者欺骗手段注册都是可以的。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它在程序上是合法的,但是它通过形式上合法达到非法的目的。雀巢公司有可能构成滥用授权程序。

  中国企业要积极启动撤销程序

  中国社科院教授李顺德及其他专家们一致指出,对作为产品包装的立体商标,法律特别强调必须有长期使用形成的显著性才能给注册,在中国市场,这个商标已经不具有可识别的显著性,基于实际情况,中国企业要积极启动撤销程序,不能让它继续合法存在。

  □采访手记

  商标主管部门应正视国内情况


  百密就怕一疏。雀巢公司“”立体商标申请曾被我国商标局两次驳回。但由于国内企业很少关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公告,因而未能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致使该商标于2007年在异议期满后顺利获得注册。记者发现,许多人士谈到此时的心情,仿佛被打的不是酱油瓶,而是打翻了五味瓶。

  采访中了解到,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规定,各成员国对商标国际注册公告,必须在该组织国际局发布,在各国内则可发可不发。一直以来,中国对国际注册从来不用中文在国内公告。

  有专家认为,目前“公告”至少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企业在许多情况下,往往“睁着眼睛不看世界”,“”立体商标问题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证。那么多企业在不知不觉中就落入了别人的火力范围。教训应该让中国人深刻记住,以避免再付出惨痛的代价。

  另一方面是我们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的事情。如我们眼下的国情,企业的“国际意识”不是三年两载能培养起来的,政府主管部门应以服务公众为出发点,从公众需求的角度来审视公告流程,充分动用信息技术的手段和成果,为公众获取信息提供方便。因此,有专家建议,主管部门对商标国际注册应建立国际、国内同时公告的“双轨制”,从而防止因信息闭塞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链接

  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三维标志商标又称为立体商标或外形商标,是指用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三维立体物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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