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其林注册商标权纠纷进入二审程序
来源:人民网 法制网 作者: 时间:2009-02-28 阅读数:
今天上午,离9点的预定开庭时间还有二十分钟,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八号法庭的旁听席已座无虚席。旁听者不仅有各媒体的记者,更有许多从业律师。吸引记者与律师眼球的不仅是即将开庭的案件:轮胎业巨头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下称米其林集团)与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下称天津米其林)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更引人关注的则是,天津高院为此案组成的“豪华”审判阵容:副院长孙佑海亲任审判长,民事第三庭庭长高爱民任合议庭成员。
一审认定天津米其林侵犯商标权
据了解,米其林集团是在法国登记的一家股份制公司,已有百年以上历史,主要从事汽车轮胎、内胎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其产品上使用“轮胎人图形”商标、“MICHELIN”商标有上百年历史。该公司在中国的注册商标主要包括:“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组合”商标、“轮胎人图形”商标、“米其林”中文商标。
天津米其林于2004年11月16日经天津市工商局东丽分局核准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及零部件,电源装置等加工,制造批发零售。
2007年4月,米其林集团在山东和江苏两地发现未经许可销售“米其林”牌电动自行车情况,当地工商局以侵犯他人商标权为由扣留相关的“米其林”牌电动自行车。该电动自行车的宣传彩页显示,在电动自行车的车筐前部有“米其林”字样,彩页上标有“米其林电动车”,下端标有“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及电话与天津米其林公司注册网站上标示的地址电话相同。
米其林集团遂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天津米其林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之诉,天津二中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米其林集团在中国依法注册的三个商标在2004年时达到驰名商标的状态;天津米其林在电动自行车上使用“米其林”字样并将该特殊汉字组合注册为企业字号,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判令天津米其林停止使用米奇林标示及企业字号,并赔偿米其林集团经济损失5万元。
天津米其林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天津市高级法院。
天津米其林:米其林含意为“我麒麟”
天津米其林代理人在二审开庭中的上诉理由陈述中表示:“米其林”不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天津米其林注册企业名称是在2004年,而“米其林”等三个注册商标被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在2005年,依据个案认定个案有效的原则,驰名商标认定后不能溯及既往;不应判令天津米其林停止使用企业字号,而只能要求继续合理、规范地使用。
法庭调查中,天津米其林一方反复声称其企业命名时并不了解有“米其林”这一品牌,并提请法庭注意,2004年天津米其林注册时,“米其林”在国内并未达到目前的知名状态,因此,其企业也不可能了解“米其林”。
当审判长要求天津米其林对其将“米其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含意进行解释时,其代理人称:“其林”与汉语中“麒麟”读音相同,“米”则与英语“我”的宾格“ME”读音相同,企业起名“米其林”意即“我麒麟”的吉祥含意。听到这位代理人的解释,旁听席中传出一阵微微的笑声。审判长继续问到,我翻阅一审案卷时发现,当时你们对“米其林”的解释是,“米其”意指“米老鼠”,“米其林”就是指米老鼠在树林中的意思,为什么对此会有不同的解释?天津米其林代理人回答,当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坐在旁听席上,出庭应诉的代理人并不了解企业情况,才有了这种误会。这时,旁听席中又传出几声抑制不住的笑声。
米其林集团:此举显系故意“傍名牌”
对于天津米其林的解释,米其林集团代理人认为太过牵强附会。他指出,“米其林”三个特定汉字组合在汉语中没有任何含义,只是对“MICHELIN”的直接音译,正因为在汉语中本无“米其林”这个固定词汇,所以如不是刻意模仿,根本不可能想出这个三字组合。作为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行业的天津米其林,也不可能不知道作为国际轮胎业巨头的“米其林”。
这位代理人指出,天津米其林在其产品上使用了“米其林”字样的明显标识,而且企业名称也使用“米其林”,显系“傍名牌”行为。虽然天津米其林声称其目前使用的注册商标并非“米其林”,但其车筐前部有“米其林”字样,而且在产品宣传中使用“世界驰名米其林电动自行车”等用语,实际上起到了区别产品出处,即商标的作用。这种做法,系将自己的企业及产品,与知名企业捆绑,势必误导公众,并对被绑定企业的名誉造成侵害,例如,公众会认为著名的米其林集团双介入了电动自行车行业,一旦天津米其林电动车出现了什么问题,会直接影响到米其林集团的声誉。
因此,这位代理人坚持认为,天津米其林的行为侵犯了米其林集团的商标专有权,对米其林集团造成了伤害和影响,法院应依法判决其停止使用并做出赔偿。
“停止使用”还是“规范使用”
“如果认定天津米其林构成侵权,其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是审判长确定的另一争议焦点。庭审中,双方围绕该焦点进行了反复“交锋”。
天津米其林一方认为,即使其构成侵权,也不应判令其停止使用含“米其林”三字的企业名称。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侵权方法院可以有判令其停止使用和规范使用两种处理方式。本案中,因天津米其林生产的电动车与米其林集团的生产轮胎属于不同的生产领域,双方的服务公众也是完全不同的,只要对其企业名称做到“规范使用”,就不会对米其林集团造成侵害。这位代理人进而表示,只要将米其林三字与表明地域特征的天津等共同使用,并在字体、颜色等方面加以区别,即可达到“规范使用”的目的。而如果强令企业改变名称,势必严重影响其经营。
对此,米其林集团代理人认为,最高法解释中所指“规范使用”系指侵权方因存在“不规范使用”而被诉,但本案中所诉即为天津米其林全称侵权,其无法在企业名称中含“米其林”三字的情况下做到“规范使用”,所以只能判令其停止使用米其林字样作为企业名称。
双方进行法庭辩论后,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请旁听者离场十分钟,由法庭主持双方调解。
恢复开庭后审判长宣布,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但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表示愿意做进一步的沟通,法庭还将进行进一步的调解,如调解不成将择时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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