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资讯 > 国内知识产权资讯 >  文章

白家告白象侵权败诉 欲向最高法申诉

来源:人民网 大河网  作者:  时间:2009-03-03  阅读数:

  2月18日,北京。白象食品集团高调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在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白象食品集团的重要组成部分、白象商标的持有人)与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案中,白象胜诉。而在当日,白家方面也迅速做出回应,声称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事实上,因“白象”商标被侵权引发的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诉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早在去年就有了结果。

  2008年1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与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白象”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志。

  为什么在终审判决结果宣布之后三个多月,白象才向全国媒体高调做出通告?

  “白家对白象商标的侵权由来已久,至少可以从2001年开始,但我们一直未予理会,理解小企业发展中打打擦边球的做法。”白象集团董事长特别助理詹涛告诉记者,“二审判决结束,我们的理解是水落石出,白家依法改正就行了,并没有进一步起诉,也没有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想法,但是事与愿违,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今,白家仍然在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在流通领域还大量存在着白家的侵权产品。”这场迟到的新闻发布会从白象角度来说“不得不开”的味道更浓。白象方面委托律师搜集到的白家侵权商品仍在销售的相关证据表明,截至目前,经终审判决认定的白家侵权产品仍然在北京、郑州、大连、长沙、武汉等地的部分流通和商超渠道继续侵权销售。在郑州一家大型超市内,其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对于白家粉丝对白象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一事,其相关产品仍然在销售。

  <b>原告变被告</b>

  回访白象与白家这场官司的经过,两者被告与原告之间位置的互换给这场严肃的纠纷平添了不少戏剧色彩。

  2007年初,白象粉丝上市。同年9月,有媒体便出现了这样的报道:四川白家方便粉丝借“外观
专利权”侵权为由,状告以生产“白象”方便面为主的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推出的“白象”牌方便粉丝恶意仿冒白家粉丝外包装,造成白家粉丝重大经济损失,向白象索赔人民币500万元。

  作为在食品行业早已有一定名气的白象来说,当然不能坐而视之,白象以白家不符合专利权的授予条件为由,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白家的四项专利。

  不久,白家所提起的白象侵犯其专利权的专利,全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

  面对如此“挑衅”,白象方面并不理会,而是主动进行维权准备。2007年10月,白象公司代理人在郑州一些商场、超市见到同类标有“白家”字样且包装设计与“白象”方便面极为近似的方便粉丝。

  白象认为白家方便粉丝上所使用的商标侵犯了白象的“商标注册专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本原告席上的白家又站在了被告席上。

  在经过一、二审后,法院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专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白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志,构成了对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侵犯。

  2008年1月,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组成了合议庭,于11月终审认定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避让“白象”具有专有权的注册商标,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至此历时两年,曾在业界和社会上被一些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白象”商标被侵案终于尘埃落定。在一审期间曾高喊“维权”,向“白象”索赔500万元的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最终将会面临高额的经济赔偿,而其行为和路径也被业内看成了“借此事件频频曝光热炒自己”的始作俑者。

  <b>维权继续</b>

  而作为白家方面似乎也并不会善罢甘休,就白象所指出的侵权产品仍在销售的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解,宣称自己没有侵权,并早已暂停销售侵权产品。在声称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之后,还发表了一篇万言书,其“奉陪到底”的决心似乎还不小。

  2月23日,在郑州、青岛等城市,当地工商部门对一些超市销售的白家侵权产品进行查处。

  “此前白象起诉的诉讼请求只是要求法院判令白家停止侵权行为,但没有效果,对白家的索赔诉讼,是为了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讲诚信、缺乏商业道德的企业。”詹涛表示,此次经济索赔的赔偿所得也将全部捐给灾区。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财产,也是一个企业智慧的一种体现,对于企业来说,比作生命线也不为过。”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作为一个知名企业,经常会遇到被“傍名牌”的遭遇,这就提醒相关企业要提前做好商标及相关无形财产的保护工作,一旦出现被侵权现象,就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我。(记者 沈锐 )

相关文章
张江国家数字出版基地上海成立
A8音乐诉安踏盗歌 汪峰:A8胡搅蛮缠
"宁波汤圆"非宁波产 生产企业成被告
两岸在京签署09年专利业务合作纪要
盛大文学与谷歌"诉讼"或将化解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