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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就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与网友在线交流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作者:  时间:2009-03-18  阅读数:

  国知网讯 3月13日上午,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尹新天做客本网,就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专利法决定有关的问题在线解答网友提问。

  尹新天指出,与专利法的前两次修改相比,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动因不是来自外界,而是在认真总结我国专利工作20多年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们对专利制度本质和目的的进一步认识,根据我国自身发展的需要,从解决实际面临的问题出发,更全面的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与公众利益的平衡。

  他强调,在修改内容上,前两次修改专利法更注重履行国际承诺、与国际规则保持一致,那是因为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时间还不长,对许多问题的研究分析还不够,各方面的经验也不足,修改以借鉴、引进国际成熟的制度为主;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则是切实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自身需要,呼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也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重要举措之一。

  尹新天表示,专利法对地方知识产权局的机构设置和职能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定专利法所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以及有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此次专利法修改没有改动专利法中的相关原则规定,但在现在正在进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建议对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根据当前我国专利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是否会被国务院采纳,需要等待国务院的审议结果。

  尹新天介绍,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在保护专利权方面的职责包括处理侵犯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和查处专利违法行为。专利违法行为按照原专利法的规定,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两种类型。此次专利法修改将这两种违法行为合并规定为假冒专利的行为,规定了统一的行政处罚,新增加了相关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执法措施,并明确规定,“当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执行其调查取证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关于假冒专利行为的定义将在即将完成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的修订方案中作出明确的规定,界定行为的类型。他强调,应当注意的是,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执法手段,仅适用于对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而不适用于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就众多网友关心的2009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尹新天表示,为了能够紧跟修改以后的专利法的变化,今年的考试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进行。他指出,修改后的专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和审查指南的修订工作,均应当已经完成。考虑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在每年举行的代理人资格考试日期定在11月的第一个周末。这样,考生看到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时间可能较短,这将不利于大家为参加考试做好必要的准备。他表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构想将今年的专利代理人考试的时间推迟到09年的12月中旬举行,以便让大家有更多复习准备的时间。(杨甲 姚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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