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亚舟点读机被判侵权 不服一审上诉
来源:人民网 深圳特区报 作者: 时间:2009-03-25 阅读数:
市场上颇具知名度的诺亚舟点读学习机,竟然是一款侵权产品。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万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诺亚舟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予以销毁,同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2008年9月2日,万虹公司委托人在深圳某图书市场以3592元购得4台诺亚舟点读学习机NP12,获取了相关证据,随后于11月中旬一纸诉状起诉至深圳中院。由于该产品分别由新诺亚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研发、创新诺亚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生产、深圳市平治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此案被告共包括这3家企业。万虹公司指称,该公司享有专利号为ZL200420003299.8的“电子发音书装置”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三被告未经许可产销诺亚舟点读学习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在审判过程中,三被告均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口头答辩中,被告称已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构成侵权,同时平治公司本身是合法销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深圳中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告的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不影响案件审理。因此,被告辩称不构成侵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深圳中院在判决书中,责令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同时创新诺亚舟、新诺亚舟两被告向万虹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据悉,将诺亚舟推上被告席的万虹公司创建于1992年,是一家集研发、制造、销售为一体,专事教育电子、数码技术研究与应用的科技企业,陆续推出了点读机、无线点读机等产品。2007年,万虹公司曾起诉中山市学而乐电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并胜诉。
目前,不服一审判决的诺亚舟方面已经提出上诉。记者昨天多次致电试图了解上诉情况,但该公司总机一直处于自动转接状态,无人工接听。
2008年9月2日,万虹公司委托人在深圳某图书市场以3592元购得4台诺亚舟点读学习机NP12,获取了相关证据,随后于11月中旬一纸诉状起诉至深圳中院。由于该产品分别由新诺亚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研发、创新诺亚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生产、深圳市平治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此案被告共包括这3家企业。万虹公司指称,该公司享有专利号为ZL200420003299.8的“电子发音书装置”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三被告未经许可产销诺亚舟点读学习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在审判过程中,三被告均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口头答辩中,被告称已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构成侵权,同时平治公司本身是合法销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深圳中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告的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不影响案件审理。因此,被告辩称不构成侵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深圳中院在判决书中,责令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同时创新诺亚舟、新诺亚舟两被告向万虹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据悉,将诺亚舟推上被告席的万虹公司创建于1992年,是一家集研发、制造、销售为一体,专事教育电子、数码技术研究与应用的科技企业,陆续推出了点读机、无线点读机等产品。2007年,万虹公司曾起诉中山市学而乐电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并胜诉。
目前,不服一审判决的诺亚舟方面已经提出上诉。记者昨天多次致电试图了解上诉情况,但该公司总机一直处于自动转接状态,无人工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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