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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音乐著作权保护 尴尬为何这么多?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时间:2009-04-14  阅读数:

 

 

原创音乐著作权保护 尴尬为何这么多?

 

 

记者 杨傲多

 

 

2009年04月10日09:53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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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刘音
  “某电视台50年从没付过音乐版税,而且他们还有一个音乐频道”,一提到国家
版权政策、市场、网络盗版,音乐人高晓松就一番感慨。

  “盗版是唱片公司面临的最大的困难。数字音乐盛行的今天,唱片行业面临的打击更是毁灭性的”,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宋柯表示。

  盗版、选秀、抄袭、模仿、版税赖账、利益驱动、网络冲击……随着音乐市场越来越差,近日召开的几个音乐论坛都成了“倒苦水大会”,与会者悲观异常。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再度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

  今天,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主任刘平。

  “广播权”费用收取至今是零

  总部位于北京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惟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刘平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一个和谐社会的最佳注脚,是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生动标杆。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保护音乐著作人难以通过个体去主张的权利,但是我国与发达国家在该项制度的普及方面的差距还比较大。众所周知,使用音乐作品频率最高的是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依据著作权法对“广播权”的解读,使用可以不经许可,但是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而言,广播电视台支付的广播权费用是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在我国虽然法律规定了广播权由来已久,但是广播权费用收取至今为零。

  著作权集体管理不足维持生活

  刘平说,2007年一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各类著作权一共才收得音乐著作权使用费四千万元人民币。而台湾地区收取了两亿多元新台币,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收取了近11亿美元的著作权使用费,法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收取了7亿多欧元,韩国收取了7000万美元,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协会所管理的权利种类基本相同。

  “我们收取的使用费和整体使用量相比,实在是九牛一毛。我们公共场所使用音乐的少吗?广东一个省就比我国台湾地区,甚至比韩国要大得多。可见国内没有合法使用音乐的情况太多了!”目前,协会仅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成都、江苏、内蒙古、太原、深圳、云南、杭州、贵州、湖南等地逐步开展了音乐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工作,其他省市则还处于收费薄弱区。与上述国家和地区相比,我们国家的广大音乐原创作者指望着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尚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这和他们所创作的优秀音乐被广泛使用的局面极不相称,与著作权法赋予他们的权利极不相称。

  词曲作者为何领的仅是奖杯

  在前不久的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活动晚会上,词曲作者们只领回一大堆奖杯奖状,而歌手们领到的是10万元到30万元不等的出场费。

  “难道我们的这些作品分文不值?”作为中国流行音乐的创始人物,谷建芬对音乐著作权保护难以落实的现实感到心寒。她直言,由于我国音乐著作权的保护观念太薄弱,阻碍了优秀作品的出现。

  优秀作品是作者多年的积累得出的,对于整体的音乐作者而言,穷其一生能有一两首成为受欢迎的知名曲目已经是幸事了。因此创作者的权利要受到保护,要在市场上得到回报,然后再用于创作。这样才能形成良性循环。

  谷建芬还记得,法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86年给她寄了张单子,说她的《年轻的朋友来相会》被一位法国歌唱家在欧洲、拉丁美洲等多个国家演唱并出版,所以给她寄来了版权费。后来,日本一个四重唱组合唱了《歌声与微笑》,他们原以为这是中国民间歌谣,“他们来中国唱了以后,我委托律师交涉,结果他们把出了多少唱片,怎么使用过这首歌算了一下,连补偿带赔偿付给了我版权费。”国外著作权保护意识让谷建芬感到些许欣慰,也更坚定了她要为我国词曲作者大声疾呼版权保护的决心。

  据了解,我国作曲家王立平1984年在法国就得到3万法郎的著作使用费,作曲家叶小钢2001年也得到美国支付的作品使用费3000美元。

  音乐著作权保护应重在执法

  “在版权方面,打击盗版不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主要在执法层面上。”采访中,刘平始终强调这一点。“今天中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在立法上已经相当得完善了,否则的话,你不能想象我们会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这个门槛不可能进去。”

  “保护
知识产权,目前最难做的事情是,如何在执行中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刘平说。

  刘平呼吁尽快建立健全与著作权法规定相适应、与当前版权保护严峻形势相适应的版权执法体系。他建议:进一步完善版权法律法规并适时修改著作权法,特别是修改版权保护的刑事责任部分,增强打击侵权盗版的法律威慑力,健全版权执法机制,加大版权执法力度。在我国版权保护法律制度基本健全的基础上,要把版权保护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严格执法上来,加大对版权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彻底改变版权执法部门“机构不健全、物质无保障、执法缺手段”的状况;加大宣传普法力度,深入开展全民知识产权教育。

  “相对于传统形式的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数字化侵权盗版行为隐蔽性强,速度更快,行为人侵害的范围广泛,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巨大。”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政协委员刘梦熊联合曾钰成、许荣茂、张信刚等近20名政协委员联署提案建议,由国家版权局牵头,针对数字化时代下著作权被严重侵害的状况和特征进行专项调研,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指导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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