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与展望
来源:人民网 作者: 时间:2009-04-18 阅读数:
绍兴酒成第一个保护产品
2000年1月31日,我国政府发布第一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公告,绍兴酒成为我国第一个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当时,具有2400多年历史的绍兴黄酒正深受假冒之苦。大量的非绍兴地区的黄酒纷纷冠以“绍兴酒”之名冲击市场,甚至出口。绍兴酒国际市场三分之二的份额竟被产自日本、台湾等地的“绍兴酒”所挤占。1999年8月,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建立之初,绍兴市人民政府就立即授权组建绍兴酒原产地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办公室,第一个向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递交了申请。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保护办于1999年10月10日发布了绍兴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受理公告,经过形式审查、社会异议、专家技术审查等程序,于2000年1月31日发布了绍兴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批准公告,正式对绍兴酒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绍兴酒实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以后,在日本市场,台湾产绍兴酒的份额从保护前的80%迅速下降到25%左右。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由来
我国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最早探索要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初。1994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为更好地履行提高特色产品质量的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同法国农业部、财政部、法国干邑行业办公室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方面进行了交流与合作。1997年两国元首签署的《中法联合声明》和1998年两国政府间发布的《中法关于成立农业及农业食品合作委员会的声明》中均提出要进一步加强两国在原产地命名和打击假冒行为方面的合作,对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建立起了重大推动作用。
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局长令的形式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部门规章。其明确了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
2001年3月5日,为积极应对入世需要,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国国情,发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对我国原产地标记(含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使用和监督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扩大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出口,提升国际竞争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1年4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成立科技司,设立地理标志管理处,专门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新规定实现“五个统一”
2005年6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在总结、吸纳原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并于当年7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该规定的制定、发布和施行标志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完善。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制度、统一名称、统一注册程序、统一专用标志、统一产品标准等“五个统一”的原则。
新规定的发布实施,使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走上了规范、科学、快速发展的轨道。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法规标准体系,对每个产品都制定了专门的质量技术要求,配套了相应的技术管理规范或标准,并开始实施备案审查,探索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法规标准体系。与此同时,还培养了一支高素质、高水平、复合型的地理标志保护审查专家队伍,覆盖法律、农产品和食品、加工、园艺、水产、中医药、传统工艺、标准化等多个领域。
地理标志保护的成效
迄今为止,质检系统已对全国887个产品实施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核准了6031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产品范围涉及酒类、茶叶、水果、传统工艺品、加工食品、中药材、水产品等。
最近,北京市平谷区被国家质检总局列为国内首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同时还制定了示范区管理办法,并对15万人进行了专门培训。示范区的工作将很快从平谷逐渐推广到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区。与此同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与欧盟贸易总司签署的地理标志谅解备忘录,中国、欧盟地理标志产品互认试点工作正在紧张进行。
“十一五”期间,国家质检总局将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争取实现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立法。同时,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有望达到1500个,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达到8000个左右。此外,还将培育100个左右国内知名的地理标志品牌、20个左右国际知名的地理标志品牌,将我国丰富的资源优势进一步转化为产业优势和品牌优势,加强对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保护,增加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知识产权报 裴晓颖)
2000年1月31日,我国政府发布第一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公告,绍兴酒成为我国第一个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当时,具有2400多年历史的绍兴黄酒正深受假冒之苦。大量的非绍兴地区的黄酒纷纷冠以“绍兴酒”之名冲击市场,甚至出口。绍兴酒国际市场三分之二的份额竟被产自日本、台湾等地的“绍兴酒”所挤占。1999年8月,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建立之初,绍兴市人民政府就立即授权组建绍兴酒原产地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办公室,第一个向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递交了申请。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保护办于1999年10月10日发布了绍兴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受理公告,经过形式审查、社会异议、专家技术审查等程序,于2000年1月31日发布了绍兴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批准公告,正式对绍兴酒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绍兴酒实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以后,在日本市场,台湾产绍兴酒的份额从保护前的80%迅速下降到25%左右。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由来
我国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最早探索要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初。1994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为更好地履行提高特色产品质量的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同法国农业部、财政部、法国干邑行业办公室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方面进行了交流与合作。1997年两国元首签署的《中法联合声明》和1998年两国政府间发布的《中法关于成立农业及农业食品合作委员会的声明》中均提出要进一步加强两国在原产地命名和打击假冒行为方面的合作,对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建立起了重大推动作用。
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局长令的形式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部门规章。其明确了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
2001年3月5日,为积极应对入世需要,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国国情,发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对我国原产地标记(含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使用和监督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扩大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出口,提升国际竞争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1年4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成立科技司,设立地理标志管理处,专门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新规定实现“五个统一”
2005年6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在总结、吸纳原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并于当年7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该规定的制定、发布和施行标志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完善。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制度、统一名称、统一注册程序、统一专用标志、统一产品标准等“五个统一”的原则。
新规定的发布实施,使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走上了规范、科学、快速发展的轨道。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法规标准体系,对每个产品都制定了专门的质量技术要求,配套了相应的技术管理规范或标准,并开始实施备案审查,探索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法规标准体系。与此同时,还培养了一支高素质、高水平、复合型的地理标志保护审查专家队伍,覆盖法律、农产品和食品、加工、园艺、水产、中医药、传统工艺、标准化等多个领域。
地理标志保护的成效
迄今为止,质检系统已对全国887个产品实施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核准了6031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产品范围涉及酒类、茶叶、水果、传统工艺品、加工食品、中药材、水产品等。
最近,北京市平谷区被国家质检总局列为国内首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同时还制定了示范区管理办法,并对15万人进行了专门培训。示范区的工作将很快从平谷逐渐推广到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区。与此同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与欧盟贸易总司签署的地理标志谅解备忘录,中国、欧盟地理标志产品互认试点工作正在紧张进行。
“十一五”期间,国家质检总局将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争取实现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立法。同时,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有望达到1500个,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达到8000个左右。此外,还将培育100个左右国内知名的地理标志品牌、20个左右国际知名的地理标志品牌,将我国丰富的资源优势进一步转化为产业优势和品牌优势,加强对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保护,增加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知识产权报 裴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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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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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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