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电台电视台用音乐作品需付费
来源:人民网 作者: 时间:2009-05-04 阅读数:
“电台、电视台在使用权利人作品的时候,事先可以不经许可,事后需要支付报酬。KTV里面就是事先经过许可才能使用,有很大区别。”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近日在做客人民网访谈时,就目前社会关注的音乐版权费问题做出以上回答。
阎晓宏谈到,收取版权费从法律划分是分成两类:一类是在KTV里收取版权费,这种收取按照法律,先要经过许可才能使用。因为电台、电视台有公益性的特征,有为公众服务的特征,为了使公众的利益得到保障,法律对权利人,就是创作者创作出来的作品进行了限制,这个限制在法律上叫法定许可。电台、电视台在使用权利人作品的时候,事先可以不经许可,事后需要支付报酬。KTV里面就是事先经过许可才能使用,那就是很大的区别。
阎晓宏谈到,收取版权费从法律划分是分成两类:一类是在KTV里收取版权费,这种收取按照法律,先要经过许可才能使用。因为电台、电视台有公益性的特征,有为公众服务的特征,为了使公众的利益得到保障,法律对权利人,就是创作者创作出来的作品进行了限制,这个限制在法律上叫法定许可。电台、电视台在使用权利人作品的时候,事先可以不经许可,事后需要支付报酬。KTV里面就是事先经过许可才能使用,那就是很大的区别。
“它不是国家版权局收取版权费,是权利人收取版权费,由于版权人的作品比较分散,如果每个权利人都跑到KTV去收,将导致收费成本非常高,而且也会把KTV弄得不得宁日,所以国际上有一个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这个组织在我们国家也逐步建立起来了,它是完全依据作者把权利授权给他,他才有权到别人那里收费。”阎晓宏进一步介绍说,就像房子是交给中介帮忙出租,你才可以去领房客,不是你的房子你不能拿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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