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审结首起网页剽窃侵权案
来源:国家新闻出版网 作者: 时间:2009-05-21 阅读数:
原告商某诉称,其在2007年1月经申请登记,创立了钢笔字速成网站,并在自己的网站上重点发表了“中国汉字书写方法解谜”等网页和文章,同时声明,该网站所有文字及图片资料版权归原告本人所有,未经同意不得复制、下载、转载或用于其他用途。被告卞某以营利为目的,下载、剽窃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和作品完整权。商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卞某称,“中国汉字书写方法解谜”是被告参考了网上大量文章、帖子,自己创作完成的,于2007年8月24日首次在互联网上发表,是原告剽窃了自己的作品。被告虽然在某网站上发表了“中国汉字书写方法解谜”一文,但其并不是该网站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没有营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1月创作完成了“中国汉字书写方法解谜”等文字作品,并于2007年9月29日获得河南省版权局颁发的上述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将该作品发表在自己的钢笔速成网站上。未经原告授权,被告署自己的名在“职业博客”和其他钢笔字速成网站上发表了内容相同的“中国汉字书写方法解谜”等文。法院认为,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在自己的网站上刊载的“中国汉字书写方法解谜”等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原告的智力创作成果,被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卞某停止对商某享有著作权的“中国汉字书写方法解谜”等作品的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商某经济损失4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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