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及著作权行政处罚出新规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作者: 时间:2009-06-03 阅读数:
新闻出版总署日前以总署令的形式发布了《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和《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并以国家版权局令的形式发布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国家版权局废止第三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立法程序各环节要求更明确
此次发布的《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和备案,解释,清理和编纂,附则,全面涉及了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例如,为了体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第三十一条规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签署发布后,应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和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指定栏目及时刊登。规章的公开由法规司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公开由起草部门负责。”
网络侵权行为处罚更具体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1997年1月28日由国家版权局制定并颁布,2003年7月16日重新制定并颁布,是《著作权法》的配套行政规章,是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为的重要依据。此次发布的《实施办法》根据相关条例规定扩充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所列举的侵权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办法》增加了“警告”、“没收侵权制品”和“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等3项新的行政处罚种类。
此外,考虑到行政部门的有限人力资源,针对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案件,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或侵权网站备案登记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立法程序各环节要求更明确
此次发布的《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和备案,解释,清理和编纂,附则,全面涉及了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例如,为了体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第三十一条规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签署发布后,应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和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指定栏目及时刊登。规章的公开由法规司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公开由起草部门负责。”
网络侵权行为处罚更具体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1997年1月28日由国家版权局制定并颁布,2003年7月16日重新制定并颁布,是《著作权法》的配套行政规章,是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为的重要依据。此次发布的《实施办法》根据相关条例规定扩充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所列举的侵权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办法》增加了“警告”、“没收侵权制品”和“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等3项新的行政处罚种类。
此外,考虑到行政部门的有限人力资源,针对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案件,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或侵权网站备案登记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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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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