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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统计法:统计人员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将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作者:  时间:2009-06-29  阅读数:

  国知网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6月27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后的统计法明确,统计人员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依法给予处分。

  修订后的统计法第三十九条明确,统计人员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修订前的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修订后的统计法共分7章50条,分别为总则、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修订后的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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