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专利代理乱象多相关条例难适用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作者: 时间:2009-07-25 阅读数:
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陆续将两人清除出专利代理队伍。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近年来作出的最严厉的惩戒。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决定是这样的:吊销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公司东莞分公司专利代理人蒋海燕的专利代理人资格;撤销云南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王俪霏的专利代理人资格。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贺化明确表示:“专利代理队伍中,谁不讲诚信,我们就砸谁的饭碗。”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考虑,下一步将把惩戒信息直接记录和显现在受到惩戒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名下。这样大家只要上网,就能便利快速地了解相关代理机构或代理人的惩戒记录。
贺化认为,《专利代理条例》应尽快修改。“1991年制定的《专利代理条例》,已严重脱节专利代理发展现状,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影响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不利因素。”
两级惩戒直面诚信
蒋海燕在2005年至2007年的专利代理过程中,利用国家资助专利申请的政策,至少使用了12份虚假证明,办理专利申请费用的减缓,中饱私囊。
王俪霏则因伪造学历,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专利代理人资格。
目前,针对专利代理机构或代理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我国已形成两级惩戒委员会。省级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负责作出警告、通报批评和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的惩戒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则决定是否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等。
据统计,从1984年到2008年,我国年均专利申请的70%左右,是经专利代理完成的。行政审批、司法审判与专利代理一起,共同成为发展我国专利事业的支撑。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专利代理机构735家,拥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有10336人,执业专利代理人达6006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代理行业现状及未来发展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伴随专利代理的迅速发展,诚信问题相当突出。
诚信不足主要有:有些专利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严重缺乏诚信意识和职业道德,存在虚假宣传、不实承诺、欺骗客户、挂名代理、贬低同行、竞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一些代理机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唯利是图,无视国家法律和行业规则,鼓动和帮助委托人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等。
去年,辽宁大连智慧专利事务所被罚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3个月。
据辽宁省知识产权局查实,该所2007年10月代理申请人侯文以及大连安发贸易有限公司(侯文为其法定代表人)提交的大量婚庆纸贴系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有139件申请的图片与申请日之前在有关网站上公开的图案完全相同,有1件申请的图片与2006年1月出版的《婚庆游戏》封面的图案相同。这意味着,该所代理申请人提交的140件专利申请,属明显抄袭现有设计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同年12月,又是为申请人侯文,该所提交了96件系明显抄袭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目前,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可以看到近几年两级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处理决定。
建立专利代理诚信档案
根据新近发布的《专利代理行业发展规划(2009年至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完善专利代理人数据库和专利审查系统中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建立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基本信息、专利代理信用评价、专利代理失信惩戒以及表彰奖励信息,并具有社会监督功能的专利代理诚信信息管理平台。
据悉,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目前正在积极开展专利代理诚信信息平台的搭建,并展开专利代理行业信用评价制度研究。
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现有8个专门委员会,其中行业维权与自律委员会,专门负责会员违纪、违规事项的查处。协会现已制定《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专利代理行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反对不正当竞争,规范行业市场的决议》、《专利代理行业服务指导标准》等行业性规则和规定,以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
《专利代理条例》与现实脱节
上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调查报告显示,现行的《专利代理条例》已经难以适用,甚至对专利代理发展创新形成掣肘。
2001年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完成后,专利代理服务即步入市场化。调查报告写道:但是,现行《专利代理条例》自1991年颁布后一直未经修改,与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现状严重脱节,已经不能适应脱钩改制后专利代理管理体制和自律性运行机制的需求。
另外,现行《专利代理条例》某些方面还与近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原则、精神不相一致。
最明显的是,专利代理市场化已十几年,但按《专利代理条例》规定,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现实情况早已时过境迁。
市场化后,专利代理面临一系列问题,比如,如何规范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行为;如何理顺行政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关系;如何发挥专利代理协会的自律作用;如何协调专利代理与其他行业之间、法律之间的问题等,《专利代理条例》都未涉及或规范较粗。相反,因现行条例仍然有效,无论是政府还是行业协会推出的一些突破性创新管理手段,却有缺乏法律依据之嫌。
目前对“黑代理”的惩处、“异地代理”的监管、“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等,仍是真空管理。
据介绍,目前专利代理的惩戒,多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和《专利代理惩戒规则》,其仅为部门规章,执行力较弱。
专利代理业务是技术与法律的结合。当前,专利代理服务已由单纯的专利申请代理逐渐向专利的确权、维权、诉讼以及专利预警、评估、许可、转让、质押、投资等诸多业务领域拓展。“着眼于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大背景,《专利代理条例》修改应尽快进行。”贺化呼吁。(法制日报 记者 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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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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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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