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良材之争争出老字号保护"里程碑"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作者: 时间:2009-08-31 阅读数:
多年来,字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一直是我国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难点,其中,老字号企业的商标问题尤为突出,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最近,有200多年历史的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吴良材)诉成立不到10年的苏州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吴良材)侵权案初见分晓。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苏州吴良材停止侵犯吴良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判决生效3个月内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吴良材字样;赔偿上海吴良材经济损失17万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现任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指出,苏州中院关于吴良材纠纷的裁决具有典型意义,将成为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里程碑”。
上海吴良材由吴良材先生于1807年创设的吴良材眼镜店延续而来,吴良材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2004年2月25日,吴良材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上海吴良材200多家加盟店遍布全国100多个城市,至2005年年底,其营业额达2.28亿元。
2004年,上海吴良材发现苏州吴良材的企业字号与自己在先注册的吴良材商标相同。经调查得知,该公司于1992年成立,原名为苏州市宝顺眼镜有限公司,1999年11月5日变更为苏州吴良材。
上海吴良材认为,苏州吴良材借助合法的形式攀附上海吴良材多年的商业信誉,是“傍名牌”行为,误导了消费者。2007年,上海吴良材先后向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等6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吴良材之争只是众多商标与企业名称纠纷案中的一例。据了解,上海吴良材提起诉讼时,被告的加盟店为40多家,至今年法院判决时,已达80多家。
有关数据显示,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老字号企业大约有1.6万家,到1990年,只剩下1600家。众多老字号企业消失的原因很多,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是老字号企业最深的痛。程永顺坦言:“老字号企业没有不为知识产权打架的。解决这类权利冲突,现有法律法规本来不存在障碍,令老字号企业受伤的实际上是认识领域的障碍。依法保护老字号企业,亟须清除认识障碍。”
侵权者搭老字号企业的便车,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将老字号及商标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并作为字号使用。这种混淆视听的侵权行为,往往给老字号企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少数人甚至认为,老字号是民族文化遗产,是行业和社会的共同财富,不应该由某企业独占。程永顺说:“这种见解是曲解或者误解。商标、字号的私权属性是与生俱来的。老字号不是‘品牌公地’,不能任人在‘公地放羊’,要严防老字号陷入‘公地效应’。”他强调,偷来的权利从来就不是权利,这是知识产权保护最基本的原则。如果偷来的权利是权利,还要知识产权制度干什么!
一直以来,不少人将老字号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归结于制度漏洞。有观点认为,字号权与商标权产生于不同的法律授权,两种权利没有强弱和高低之分,目前不存在一种权利可以限制另一种权利的法律依据。这种冲突是制度漏洞造成的,不能归罪于当事人。据介绍,被侵权的老字号企业提起诉讼时,在各地的遭遇不尽相同,有的不受理,有的判被告并不侵权,也有判决侵权方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老字号同名的企业字号的,有的虽然被判停止使用老字号商标,但其在当地登记的与老字号同名的企业字号仍然有效。程永顺说:“如果仅仅是判决停止侵害,而侵权的字号还存在,官司实际上等于白打了。”有专家指出,究其原因,有认识水平、司法水平的因素,更不排除地方保护的干扰。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唐广良指出:“不能以制度漏洞掩盖主观恶意。即使制度上有漏洞,也不是导致恶意冲突产生的本质原因,其本质是商业诚信缺乏问题。”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刘春田表示,恶意是主观故意要利用别人的商誉来为自己谋利,这是违背公平、诚实、合法基本原则的。无论侵权方经营、宣传投入多少,都不能成为法律支持的对象。
程永顺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需要系统地理解它才可以避免曲解立法的本意。我国《商标法》有基本的原则条款,即要求经营者诚实竞争,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些原则使得法律在面对复杂情况的时候能够有所作为。片面强调制度漏洞,是对法律制度的误读和曲解。苏州中院的判决既要求苏州吴良材停止侵害,又要求其变更企业名称,应该说,是排除地方保护干扰、保护老字号企业权益的判例范本,为今后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参照。(中国工商报 记者 李秀明)
编后
商标与字号的冲突由来已久,近年来更在全国各地频频曝光,引发种种争议。虽然法律早有规定,但由于一些人有意无意地误读,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有关解决商标字号冲突的法律意见总是难以落实。苏州中院就吴良材案件的判决站在法律保护诚实竞争的立法本意基础上,依法而断,坚决彻底,称得上是解决商标字号冲突的一个典范判例。希望有关此案的报道,能够为深陷商标字号冲突的老字号企业提供有益的借鉴,为各地早日有效解决这一知识产权领域的老大难问题提供参考。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