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版权费纠纷以歌曲数量和规模为准
来源:人民网 北京商报 作者: 时间:2009-08-31 阅读数:
KTV版权收费在经过很长时间的争议后,终于被国家版权局宣布执行,但诸多的KTV经营单位却以对费用去向不明为由拒绝支付。在向京城300家KTV发出警示函未果的情况下,音集协宣布对百家KTV提起诉讼维权,此案由此成为北京法院2008年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
案件回放
催缴版权费遭冷遇
音集协诉百家KTV侵权
2006年底,国家版权局公布开始对KTV经营单位征收版权费,每个包厢费每天12块钱的收费标准,随后中国音像协会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宣布,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此标准。但时隔一年后,仍有数百家KTV没有缴纳版权费并且仍在使用有关音乐作品。
2008年9月底,作为版权收费合法主体的“音集协”以警示函的形式向京城300家KTV发出缴纳卡拉OK版权费的“最后通牒”。警示函要求KTV经营业者务必于10月10日前交费,否则,“音集协”将以诉讼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但一个月过去,只有30余家KTV与“音集协”进行接触了,大部分KTV经营者观望或拒绝付费。
此后一个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表示开始全面维权,要对100家没有缴纳版权费的KTV经营单位提起诉讼。随后音著协分批次地在北京市的东城法院、西城法院、海淀法院、朝阳法院、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二中院等7家法院对近百家KTV提起侵权之诉。
庭审交锋
版权费去向不明且数额过高
KTV老板拒绝接受
2008年10月29日,第一批三起案件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包括东方金柜在内的3家KTV被分别索赔20万元。
法庭上,音集协的代理人拿出自己携带的一堆唱片向法庭表示,该协会是我国惟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会与相关权利人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方式获得《康定情缘》等51个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国家版权局在2006年明确告知,KTV行业应向权利人交付著作权使用费,音著协有权代表权利人享有这些权利。
该协会发现东方鑫地(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娱京红歌厅、北京东方金柜娱乐有限公司,在营业场所提供的点唱机完整收录了其享有权利的多首歌曲的音乐电视作品,但对音著协督促交费的通知置之不理。代理人说:“KTV依靠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者,获取利益,生存的第一要素是有音像作品供其使用,因此,向音著协付费是其法定义务。”据此,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各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对音著协的主张,三家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不能接受。他们提出对缴纳版权费用标准和费用去向不清楚,认为目前收费的标准过高。一家歌厅的负责人还提出,音著协今年5月才拿下法人执照,却要收取去年的版权费。
法院判决
拒缴版权费侵权
歌曲数量、经营规模确定赔偿额
7家法院审理后认为,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所管理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北京东方金柜娱乐有限公司等卡拉OK经营者在点歌机中使用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进行卡拉OK经营,但未征得许可,也未支付报酬。因此,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根据涉案歌曲数量、被告经营规模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及合理费用。KTV经营者分别被判给付音集协7.5万元至18万元的赔偿金。
业内声音
案件结果有助于
建立版权授权正常秩序
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是音集协自2008年成立以来开展的第一次维权行动。这批案件的审理焦点不在于是否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而在于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从而既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又使卡拉OK经营者能正常经营,从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该批案件的审结,有助于在音乐作品权利人和音乐作品使用者之间建立起授权和使用的正常秩序,实现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共赢。
据悉,此批案宣判后,北京地区已有200多家未被诉KTV主动前来支付版权费。案件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收录到2008北京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件回放
催缴版权费遭冷遇
音集协诉百家KTV侵权
2006年底,国家版权局公布开始对KTV经营单位征收版权费,每个包厢费每天12块钱的收费标准,随后中国音像协会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宣布,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此标准。但时隔一年后,仍有数百家KTV没有缴纳版权费并且仍在使用有关音乐作品。
2008年9月底,作为版权收费合法主体的“音集协”以警示函的形式向京城300家KTV发出缴纳卡拉OK版权费的“最后通牒”。警示函要求KTV经营业者务必于10月10日前交费,否则,“音集协”将以诉讼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但一个月过去,只有30余家KTV与“音集协”进行接触了,大部分KTV经营者观望或拒绝付费。
此后一个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表示开始全面维权,要对100家没有缴纳版权费的KTV经营单位提起诉讼。随后音著协分批次地在北京市的东城法院、西城法院、海淀法院、朝阳法院、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二中院等7家法院对近百家KTV提起侵权之诉。
庭审交锋
版权费去向不明且数额过高
KTV老板拒绝接受
2008年10月29日,第一批三起案件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包括东方金柜在内的3家KTV被分别索赔20万元。
法庭上,音集协的代理人拿出自己携带的一堆唱片向法庭表示,该协会是我国惟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会与相关权利人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方式获得《康定情缘》等51个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国家版权局在2006年明确告知,KTV行业应向权利人交付著作权使用费,音著协有权代表权利人享有这些权利。
该协会发现东方鑫地(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娱京红歌厅、北京东方金柜娱乐有限公司,在营业场所提供的点唱机完整收录了其享有权利的多首歌曲的音乐电视作品,但对音著协督促交费的通知置之不理。代理人说:“KTV依靠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者,获取利益,生存的第一要素是有音像作品供其使用,因此,向音著协付费是其法定义务。”据此,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各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对音著协的主张,三家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不能接受。他们提出对缴纳版权费用标准和费用去向不清楚,认为目前收费的标准过高。一家歌厅的负责人还提出,音著协今年5月才拿下法人执照,却要收取去年的版权费。
法院判决
拒缴版权费侵权
歌曲数量、经营规模确定赔偿额
7家法院审理后认为,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所管理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北京东方金柜娱乐有限公司等卡拉OK经营者在点歌机中使用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进行卡拉OK经营,但未征得许可,也未支付报酬。因此,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根据涉案歌曲数量、被告经营规模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及合理费用。KTV经营者分别被判给付音集协7.5万元至18万元的赔偿金。
业内声音
案件结果有助于
建立版权授权正常秩序
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是音集协自2008年成立以来开展的第一次维权行动。这批案件的审理焦点不在于是否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而在于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从而既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又使卡拉OK经营者能正常经营,从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该批案件的审结,有助于在音乐作品权利人和音乐作品使用者之间建立起授权和使用的正常秩序,实现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共赢。
据悉,此批案宣判后,北京地区已有200多家未被诉KTV主动前来支付版权费。案件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收录到2008北京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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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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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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