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民意
来源:人民网 作者: 时间:2009-10-19 阅读数:
9月下旬,《江西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草案)》(下称《条例》)提交至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了一审。为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新近修改实施的《江西立法条例》相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如有良策,可在11月1日前,直接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或者将意见和建议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其中电子邮箱为:rd_fgwb@jiangxi.gov.cn。
支持高校设知识产权专业
省科技厅厅长王海表示,近年来我省专利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截至2008年,全省共申请专利36044件,年均增长10.6%,获授权专利19050件,年均增长10.5%。而制定《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应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创新型江西建设。
《条例》提出,提倡在中小学校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基础教育,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专利等知识产权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
省政府设专利奖奖励发明者
该《条例》明确,省、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与促进专利实施。而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进行发明创造,获得专利并实施,为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
假冒他人专利最高罚20万
草案对专利保护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将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无专利标记禁入展览会
《条例》提出,展览会、交易会、展示会、推广会等会展的举办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有效证明文件。未提供者,举办者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
会展的举办者允许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中介专利机构不诚实罚2万
该《条例》还对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了规范,要求从业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发证机关吊销相关证照。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支持高校设知识产权专业
省科技厅厅长王海表示,近年来我省专利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截至2008年,全省共申请专利36044件,年均增长10.6%,获授权专利19050件,年均增长10.5%。而制定《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应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创新型江西建设。
《条例》提出,提倡在中小学校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基础教育,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专利等知识产权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
省政府设专利奖奖励发明者
该《条例》明确,省、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与促进专利实施。而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进行发明创造,获得专利并实施,为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
假冒他人专利最高罚20万
草案对专利保护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将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无专利标记禁入展览会
《条例》提出,展览会、交易会、展示会、推广会等会展的举办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有效证明文件。未提供者,举办者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
会展的举办者允许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中介专利机构不诚实罚2万
该《条例》还对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了规范,要求从业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发证机关吊销相关证照。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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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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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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