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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中级法院将开庭审理“百安居”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作者:  时间:2009-10-22  阅读数:

(案情简介)
    原告:B&Q plc,住所地英国汉普郡SO53 3YX伊斯特雷,汉姆斯,海尔商业区1号。
    被告:泉州市百安居装修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田安北路百安居大厦。
    原告B&Q plc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使用包含有“百安居”文字的企业名称,以及在商业标识、经营活动、广告宣传和其他商业场合中使用“百安居”字样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百安居”字样,并限期变更该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能包含有与“百安居”相同或近似的文字;3、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任何商业标识、经营活动、广告宣传和其他商业场合中使用“百安居”字样,立即拆除和销毁带有“百安居”字样的门牌、广告牌、灯箱、海报等所有标识和广告,立即销毁带有“百安居”字样的名片、宣传资料等商业资料;4、判令被告在《福建日报》和《泉州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原告为停止侵权支付的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翻译费等合理费用;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诉称其创建于1969年,目前在中国在第2、6、35、36、37、40等商品及服务类别上注册“百安居”商标,在第2、20、35、36、37、38等十几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B&Q百安居”商标。“百安居”作为原告的中文字号及注册商标,已经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享誉全国的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已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原告产品服务来源并区分其他经营者的最基本标识。原告在品牌的宣传上不遗余力,2003年在华广告投入为3400多万元,2004年达6700多万元,2005年接近1亿5千万。对于借原告品牌搭便车的侵权行为,原告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舟山和天津的2个诉讼中,原告的“百安居”商标被当地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在其名称中直接使用了与原告中文字号、原告在中国设立的各门店字号、以及原告在中国享有极高声誉的“百安居”商标完全一样的文字作为字号,其经营范围与原告在中国设立的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原告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及服务完全一致,与原告在中国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商业场合大量使用包含“百安居”字样的名称、商标以及其他标识。“百安居”作为原告的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早已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原告产品服务来源和区分其他经营者的基本标志。被告的使用行为,主观上有借助原告商誉、试图“搭便车”以及误导相关公众的故意,客观上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经营的家装建材市场是原告在中国设立的一家门店,或者被告及其服务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对产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百安居”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原告恳请法院查明事实,认定原告“百安居”字号为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确认被告使用“百安居”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2009年10月16日9:00,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中国法院网和福州法院网将全程图文直播,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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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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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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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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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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