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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获通过多种形式救济保护知识产权被侵权人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作者:  时间:2009-12-30  阅读数:

  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规定,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作为民事权益的组成部分被列入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内。在此次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侵权责任法是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补充和完善,一旦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优先适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侵权责任法可作为补充参考。 

  明确多种承担侵权责任方式

  作为侵权责任法的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会长王利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的采访时表示,传统的侵权法保障对象主要是物权,但现代侵权法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这个范围,尤其是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情况时有发生。王利明指出,侵权责任法的第一章第一条中就已明确,本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其中,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被明确为本法中的民事权益保护对象,侵权责任法自然就与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共同起到预防并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作用。

  据介绍,在此次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此外,王利明指出,侵权责任法还涉及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和责任形式等相关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备受关注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各种类型的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仅增长趋势明显,而且涉及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呈现出范围越来越广、新问题日益增多的趋势。因此,此次公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格外引人注目。

  根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明确了二者责任形式,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去年‘两会’的时候我就提交了加快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议案,随后,有关方面给予了我回复,肯定了这一观点。”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比较严重,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按照传统领域中的知识产权法来判决的话,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分别就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形式和承担进行了阐述,可以说是一种创新和进步。(知识产权报 实习记者 崔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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