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制度设计
来源:《理论界》2011年第11期 作者:向光富 时间:2012-06-01 阅读数:
<P> 4.中国传统医药学的人文科学属性[24]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设计</P>
<P> 近代 科学演进中“地域学科”的逐渐消失是一个趋势,“科学无国界”已经成为一个常识,这一点不同于人文学科,例如不同国家的文学与绘画风格各异。医学作为自然 科学的一个分支,本不该有国别之分,但医学领域里却偏偏有一个顽强的“中国医学”概念的存在,实在是一个特例,它说明中西医学的整合程度尚有一定难度,也 说明中国医学具有较浓的人文特征。[25]</P>
<P>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该特征决定了其保护对象不能仅限于其中技 术性的内容,还应当包括体现其人文科学特色的中医药文化,例如,确保处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共享性,防止其被不被歪曲使用;对道地药材做出 保持其人文特征的质量要求。</P>
<P> 四、结论</P>
<P> 中医药传统 知识的“保护”具有多重含义:其一,确保其保存,保护其传承,鼓励其传播;其二,如同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路那样,授予权利人排他性的权利,鼓励更多的知识被 创造。不同的含义的解读体现不同的保护思路,虽然可能殊途同归,但毕竟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保护方法的特殊性,忽视这一点,可能会事与愿违。中医药传统 知识的特征决定了其保护主要取其第一层含义,遗憾的是,以往较多的研究中是取第二层含义。</P>
<P> 进而,中医 药传统知识保护有三大目标:一是用其满足我国国民的医疗需求,二保护其文化传承,三是提高其竞争力。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传统性、地域性、人文科学属性等性质 决定了实现前两个目标的重要性更加突出,所以,当务之急是解决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存、传承问题。而实现第三个目标,当务之急是解决它的进一步发展问题。中 医药传统知识被透过“西方中心主义”科学观的有色眼镜审视,将无法看到其应然之美,在方法上也是不当的;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群体性、延续性、承继性、相对公 开性和公有性等性质决定了其无法被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全面保护。所以,在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战略主动期”[26]内,放弃先前仅仅寻求知识产权制度来 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单一思路,梳理、整合现有法律制度,重构一个综合保护制度;同时,自觉反思与重构知识产权法(至少是国内法),使其加大对传统知识保 护力度,是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需要。</P>
【作者简介】
向光富,单位为曲靖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 指低成本。<BR>{2}指容易获得,尤其是在初级医疗卫生机构,如城市社区医院、农村乡镇卫生院中获得。<BR>{3}云南白 药实际上源于彝族医药处方,但因其融入汉族医药文化的时间较长,现在往往被当成了中医药的一部分。<BR>{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 细则》细化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前者第五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的 相关规定。”而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 品经营工作的经历。”第五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但是,考试内容是否及在多大程度上包含中医药知识及合格标准均未作明确规定。<BR> {5}2010年12月出现的“云南白药泄密门”即是一个例子,在国内销售的云南白药的产品基本都没有注明配方和成分,代之以“国家保密方”;而美国市场 上销售的前述产品成分表中,详列了成分。虽然,成分的公布不等于“国家保密方”的公开,但是,这种内外之别的信息披露义务,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立法者对 中医药性质认识的不足。<BR>{6}2006年以来,主张废除中医的人士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张功耀、方舟子等学者,主张中医不科学的代表 人物有何祚庥等学者。<BR>{7}指西医医生。
<P> 近代 科学演进中“地域学科”的逐渐消失是一个趋势,“科学无国界”已经成为一个常识,这一点不同于人文学科,例如不同国家的文学与绘画风格各异。医学作为自然 科学的一个分支,本不该有国别之分,但医学领域里却偏偏有一个顽强的“中国医学”概念的存在,实在是一个特例,它说明中西医学的整合程度尚有一定难度,也 说明中国医学具有较浓的人文特征。[25]</P>
<P>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该特征决定了其保护对象不能仅限于其中技 术性的内容,还应当包括体现其人文科学特色的中医药文化,例如,确保处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共享性,防止其被不被歪曲使用;对道地药材做出 保持其人文特征的质量要求。</P>
<P> 四、结论</P>
<P> 中医药传统 知识的“保护”具有多重含义:其一,确保其保存,保护其传承,鼓励其传播;其二,如同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路那样,授予权利人排他性的权利,鼓励更多的知识被 创造。不同的含义的解读体现不同的保护思路,虽然可能殊途同归,但毕竟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保护方法的特殊性,忽视这一点,可能会事与愿违。中医药传统 知识的特征决定了其保护主要取其第一层含义,遗憾的是,以往较多的研究中是取第二层含义。</P>
<P> 进而,中医 药传统知识保护有三大目标:一是用其满足我国国民的医疗需求,二保护其文化传承,三是提高其竞争力。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传统性、地域性、人文科学属性等性质 决定了实现前两个目标的重要性更加突出,所以,当务之急是解决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存、传承问题。而实现第三个目标,当务之急是解决它的进一步发展问题。中 医药传统知识被透过“西方中心主义”科学观的有色眼镜审视,将无法看到其应然之美,在方法上也是不当的;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群体性、延续性、承继性、相对公 开性和公有性等性质决定了其无法被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全面保护。所以,在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战略主动期”[26]内,放弃先前仅仅寻求知识产权制度来 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单一思路,梳理、整合现有法律制度,重构一个综合保护制度;同时,自觉反思与重构知识产权法(至少是国内法),使其加大对传统知识保 护力度,是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需要。</P>
【作者简介】
向光富,单位为曲靖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 指低成本。<BR>{2}指容易获得,尤其是在初级医疗卫生机构,如城市社区医院、农村乡镇卫生院中获得。<BR>{3}云南白 药实际上源于彝族医药处方,但因其融入汉族医药文化的时间较长,现在往往被当成了中医药的一部分。<BR>{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 细则》细化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前者第五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的 相关规定。”而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 品经营工作的经历。”第五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但是,考试内容是否及在多大程度上包含中医药知识及合格标准均未作明确规定。<BR> {5}2010年12月出现的“云南白药泄密门”即是一个例子,在国内销售的云南白药的产品基本都没有注明配方和成分,代之以“国家保密方”;而美国市场 上销售的前述产品成分表中,详列了成分。虽然,成分的公布不等于“国家保密方”的公开,但是,这种内外之别的信息披露义务,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立法者对 中医药性质认识的不足。<BR>{6}2006年以来,主张废除中医的人士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张功耀、方舟子等学者,主张中医不科学的代表 人物有何祚庥等学者。<BR>{7}指西医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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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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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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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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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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