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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产业”实证研究的基础框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08-16  阅读数:

 

宋慧献

 

(中国版权杂志编辑部副主任。emailsong@126.com

(《中国版权》杂志2006年第3期)

 

 

摘 要

20世纪后期以来,不少国家和学者的研究显示,版权及其相关权通过文化与信息产业对国民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200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表了《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调查指南》,用于指导各国进行相关的调查研究。指南把版权产业分为四个产业组,即:核心版权产业、相互依赖性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和非专门支持性产业。关于版权产业对经济的贡献,指南沿用各国调查经验,从三个主要指标进行测量:(1)版权产业作为GDP一部分的规模;(2)就业率;(3)外贸(也就是,进口与出口份额)。

“版权产业”是从一个崭新视角进行的跨越传统产业类别的全新整合,是产业经济学的一个新领域。WIPO《指南》为各国版权产业研究、以至国际间的比较研究提供了一个极具指导价值的框架。在我国制定并实施包括版权战略在内的知识产权战略的背景下,开展版权产业调查与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概 述

1WIPO指南”的背景与概要

传统上,人们一直主要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并研究版权。近期,研究的焦点开始转向版权的经济属性。版权已不再仅仅被看作为市场上的创造活动提供安全和稳定环境的法律制度。

20世纪后期以来,不少国家和学者的研究显示,版权及其相关权通过文化与信息产业对国民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在这样一种趋势下,进入21世纪,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工作中,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已经开始受到格外关注。2003年,该组织发表了《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调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用于指导各国进行相关的调查研究。

WIPO指南的目的在于,为各国调查、测量创造性的信息部门之规模提供实用的指导。具体包括:概括有关版权产业调查的各国已有经验;以指导方针、建议和调查方法的方式提出一种实践手段,供国内相关调查考虑并使用;为有关基于可靠数据和共同方法的调查确立一个用于比较参照的基础。

WIPO希望,该指南将促进国内调查研究与国际比较,并引导一种有关版权保护之经济意义的新层次的理念,进而帮助各国政府制定适当的战略,通过确立有利的环境与基础,支持创造性工作。未来的调查及其结果将促进政治领导者、政策制定者以及普通公众更好地理解版权。

指南的范围限于,调查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并提供这一贡献的可量化的特征。指南概述了调查的方法,说明了指标选择的正确性,描述了它们的特点,阐述了已有的测量方法。

指南的主要内容在结构上分为四部分。开始是一个概述(第13章),介绍了过去研究所得出的经验,基本法律概念,以及版权的经济原则。这对版权产业的调查、尤其是理解版权产业的内涵提供了一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包括,描述版权产业的功能性区分(第4章),调查的框架(第5章)。第三部分(第6章)描述了从事研究所遵循的步骤。最后部分(第7章)涉及有关信息资源的认定。

2.“版权产业”及相关概念

“指南”旨在引导产业调查实践,更多的篇幅是从外延的角度对版权产业进行分类,明确各类产业之构成。关于“版权产业”的内涵,“指南”虽论述不多,但从它对版权产业外延与范围的分析,我们可以获得深刻的领会。另外,我们也应该对与“版权产业”相关的概念作简要比较,尽管严格的区分是不可能的。

1WIPO指南没有对“版权产业”作专门定义,只在比较有关概念的区别时顺便指出,版权产业是指“版权在其中发挥确定作用的活动或产业”。[①] WIPO总干事伊德里斯引述了沙希德·阿里克汉(Shahid Alikhan)有关版权产业的解释:“这些活动与产业的基本活力(strength)植根于其主要产品与服务所获得的版权与相关权法律保护,常常被称为文化产业。”

指南对“版权产业”的英文表述是“copyright -based industries”,准确翻译应该是“基于版权的产业”。有时指南也称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based industries”,即“基于版权与相关权的产业”。仅仅把copyright版权”与“industries产业”两个词组成一个词的用法只出现于“core copyright industries(核心版权产业)”之类的用法中,以及指南对有关国家同类研究的引用中。例如,多年以来,美国有关的研究报告标题是“Copyright Industries in the US Economy”。这表明,“copyright industries”即“版权产业”已经在国际上具有较多的使用者。有鉴于此,为了表述上的方便,本文一概使用“版权产业”,而不使用“以版权为基础的产业”。另外,我国有人不赞成使用“版权产业”,自有其理由。不过,纠缠于概念绝对贴切并没有多大意义,只要约定俗成、大家心照不宣就可以了。

同时,版权产业中的“产业”用的是复数形式,这表明,版权产业不是一个单一的、因而也就不是一个独立完整的产业,而是一个产业群体。这一群体的组成是动态的、开放的,不存在范围恒定的版权产业。

2)近几年,国内各方面相当重视与文化有关的产业,甚至兴起了一种热潮。其中使用了一系列既重叠又相区别的概念: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内容产业、信息产业、传播产业以及版权产业等,如何对它们分别作明确的定义,恐怕是一件难为之事。

一般而言,“文化产业”表明其产品的核心价值是文化,“内容产业”与文化产业近似,表明了其价值在于内容。而“传媒产业”的角度是这些产业以大众传媒为载体。“信息产业”表明这些产业的产品属于信息,载体是信息传播渠道。事实上,绝大多数文化产业之产品的价值都在内容,都具有信息特征,都离不开各类传播媒介,因而这三个概念密切相连。不过,“信息产业”得到突出强调的当代背景使它仅仅或更多地指向新的信息技术(即数字技术)所承载的产业,已经被理解成了与IP产业几乎同义的硬件产业。“创意产业”所突出的是此类产业的创造性,可能是一个范围更加广泛、也更难界定的概念。

版权产业的范围显然要大于文化产业,前者包括后者,还包括受版权保护的软件产业,以及与版权有关的其他各类产业。因为软件、电视机之类不属于文化产品。伊德里斯在进行上述解释时也提到了这一点。另外,我们认为,软件的价值不在内容,内容产业也不包含软件。

3)除了企业及其活动,版权产业也包括个人活动(除非是个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如购买并消费文学作品、软件等),这应该是国际上通行的理解。伊德里斯指出,“‘产业’一词的释义不仅包含某些活动或商业中的企业,也包含许多的创造者、作者、艺术家以及表演者,他们参加了全世界的和本地的商业性文化活动,同时也包含他们所组成的团体。”[②] 在对版权产业进行分类时,“指南”也把个人性活动包含于其中,比如,核心类版权产业中的出版与文学一组就包含有作者、作家、译者。

 

二、分类:版权产业的构成

 

(一)分类标准与方法

界定版权产业是调查的首要工作,与调查的实际决策密切相关。这一工作包括两个方面:决定哪些是需要调查的产业;按照其对版权依赖的程度,将这些产业安排到适当的类别中。

此前,各国的调查都对版权产业进行了分类,主要分类方式包括——

·核心、部分、发行与版权相关产业(美国、日本);

·核心、部分和发行版权产业(澳大利亚);

·核心、版权依赖和其他版权相关产业(芬兰、挪威);

·直接、间接或发行和部分活动(荷兰);

·主要的、次要的与有关的产业(德国);

·主要的和对版权有依赖的(英国)。

总的来说,上述各种分类方法遵循着这样一种思路,它们把完全或主要基于版权的产业和对版权内容依赖程度较小的产业区分开——这也体现了版权产业的分类标准。遵循这一思路和标准,指南把版权产业分为

[Page]四个产业组,即:核心版权产业、相互依赖性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和非专门支持性产业

一般来说,版权产业分类大致可以有两种进路:第一是按照纵向的产业链条,考察作品或版权产品的创造、制造和发行;第二是根据相关产业活动对版权的依赖程度进行分类。很显然,上述各国调查以及指南所采取的分类法属于后一种,这是符合产业之“版权性”这一核心宗旨的。依照这种分类法,各种已经存在的产业被重新归入新的类别,版权活动被作为这些产业活动以及分类的主题。

同时要指出,只有与市场功能相关的商业方面才是考虑的对象范围,而私人的有关版权作品的使用行为自然被排除在外。

 

(二)核心类版权产业

1.定义

核心类版权产业Core Copyright Industries是指专门、全部地从事创造、生产与制造、表演、广播、传播与展出,或者发行与销售作品和其他版权保护内容的产业。(指南,第115节段

核心类版权产业无疑是最重要的版权产业门类,是衡量整体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的主要参照,各国有关调查也把它作为重中之重。在WIPO指南对核心版权产业的上述界定中,有四点需要说明:

1)没有版权保护,核心版权产业将不会作为一个种类而存在,或者大为不同。此类产业增加值的100%都属于版权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正是这一点使得核心类产业与其他种类的版权产业形成对比,因为后面三类产业并不直接依赖版权保护。(2)上述定义反映了此类产业在功能上的多样性:(a)创造、生产与制造(也即产生);(b)表演、广播、传播与展出(无形的发送);以及(c)发行、销售和服务(有形的发送)。(3)这三类功能覆盖了个人与企业的活动,它们全部涉及到作品和其他版权保护内容。(4)只有这一部分的发行产业全部致力于发行版权内容,被包括在核心版权产业中。其他类产业也有产品的发行,但不属于核心类产业。

2.细分

下面是核心类版权产业的9个分组及其更详细的分类:

a)出版与文学——作者、作家、译者;报纸;新闻和节目代理(通讯社);杂志/期刊;图书出版;贺卡与地图;电话簿和其他出版材料;图书、杂志、报纸的印前、印刷,和印后;广告材料;出版和文学的批发与零售(书店、报刊亭);图书馆。

b)音乐、戏剧作品、歌剧——词、曲作者,改编者,编舞,指挥,表演者和其他人;音乐出版与印刷;录制音乐的生产/制作;录制音乐的批发与零售(销售与出租);艺术与文学创作和加工;以及表演和有关的代理(图书代理、票务代理)。

c)电影与录像——作者、导演、演员等;电影与录像生产和发行;影院放映;录像出租于销售,包括按需录像;以及有关的服务(如字幕、配音等)。

d)广播与电视——国内广播电视播放公司;其他广播与电视播放者;独立制作人;电缆电视(系统与频道);卫星电视;以及有关服务。

e)摄影——摄影棚和商业摄影;以及图片社和收藏馆(图片加工室不包括在内)。它们仅包括商业方面的摄影。非商业的、私人的摄影不能被完全纳入。

f)软件与数据库——编程、开发与设计;制造、批发与零售预包软件(商业程序、视频游戏、教育程序等);以及数据库处理与出版。

g)视觉与绘画艺术——艺术家;画廊和其他批发和零售;图画制框和其他相关服务;以及图片设计。

h)广告服务——代理,购买服务(广告价格不包括在内)。

i)版权集体管理协会(营业额不包括在内)。这里涉及到的是协会自身的增加值(以其员工工资的形式)。

不过,各国具体的调查分类可以结合本国版权法保护客体以及统计情况,对上述分类作适当调整。

从上列范围类别来看,人们经常使用的“文化产业”、“内容产业”概念,正与核心类版权产业基本相同,毕竟,下文所列举的很多硬件类产业是很难归入文化与内容的。并且,无论从上列范围类别、还是从该类产业的内涵界定来看,核心类版权产业无疑是所有版权产业中对版权最具依赖性、因而也是调查研究中最为重要的一类,美国等国家的调研大都把它作为重点。

3互联网:未来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指南把因特网归入了版权产业的第四类即非专门的支持性产业,同时指南又在论述核心类产业时专门强调了因特网,正表明因特网的特殊地位——一种新兴的、变动中的、颇具潜力与前途的产业。

指南指出,互联网的发展可能会在很多重要的方面影响核心版权产业。拨号上网和宽带数据链接正被用于文本、视听等作品的传送。即使这些新的使用方式还不具有作为版权生产产业的资格,人们仍然清楚地看到,它们至少已经部分地作为版权传送产业而出现。各方面在这些新兴的数字使用方式上的投资将是未来研究需要考虑的问题。

因特网的另一个方面也应该得到考虑。国内全部的创造性产出可能也将必须反映出,创造性输出包括了网站和仅仅在因特网上以数字方式生产并传送的其他内容。因特网产品和服务的创造性表明,将来,它有资格作为核心版权产业的一部分。

指南制定后的这3年,是全球范围内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期,如今,它在版权产业里的地位如何,尤需以动态的眼光看待。

 

(三)相互依赖的版权产业

 

相互依赖的版权产业(Interdependent Copyright Industries)是指从事设备的生产、制造和销售,这种设备的功能全部或主要是促进作品和其他保护内容的创造、生产或使用。(指南,第127节段

相互依赖的版权产业的特征在于,它与上述核心类产业之间具有相互依赖的关系,即相互依赖、相互促进。以此为基础,相互依赖性产业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两组:核心的与部分的相互依赖产业。

1)第一组——“核心的”相互依赖性版权产业,包括下列设备的制造、批发和零售(销售和出租):电视机、收音机、录像机、CD播放机、DVD机、盒式播放机、电子游戏机、以及其他同类设备;计算机与设备;以及音乐设备。

该组产业的产品与核心版权产业的产品一起消费使用,如电视机与电视节目制作,各种音乐设备与音乐节目制作等。这种相互性在于,相互依赖性版权产业以至关重要的方式支持着版权内容的使用;反过来,它们也依赖于版权作品的获得与使用。在一些研究中,这一部分又被称为“与版权相关的产业”,“版权硬件产业”等。“版权硬件产业”很形象地说明了电视机与电视节目之间的关系:硬件与软件。

2)第二组——“部分的”相互依赖性版权产业,包括制造、批发或零售(销售与出租):照相与摄影器材;影印机;空白录制材料以及纸张。

该组产业包含部分版权材料,但其对版权内容产品的依赖程度却低于第一组即核心类相互依赖产业。这些产业的存在目的并非主要为了执行与版权作品有关的功能,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版权作品的使用,主要是通过辅助设备。它们与多功能技术设备相连,除了使用版权作品和其他保护内容,这些设备还有其他用途。它们主要是耐用品。

例如,没有纸张与造纸业,书刊出版业不可能存在;但纸张不仅用于版权作品的出版,也用于、而且是更多地用于与版权无关的领域。与此种关系不同,收音机的使用则仅仅、完全用于广播节目收听。

可以说,对相互依赖的版权产业的界定是完全以核心版权产业的界定为前提的。如果不首先准确界定后者,前者的界定则是不可能的。

有人用“非核心”产业来界定和确认相互依赖性产业,但不能表明它与核心产业之间相互的、积极的关系,且其界限模糊、经常变动。WIPO建议使用“相互依赖的版权产业”这一概念,正是要表明,核心产业与相关产业之间的关系并非被动的、或基于一种单方面的依赖。因而,相对于静态概念“非核心”,“相互依赖”一词给出了对其功能关系的更好的理解。[Page]

 

(四) 部分性版权产业

部分性版权产业(Partial Copyright Industries)是指,它们中有一部分活动关系到作品和其他保护内容,可能包括创造,生产和制造,表演,广播,传播和展出或者发行与销售。(指南,第133节段

这是一个产品繁杂的产业,其中只有一部分、可能还是比例很小的一部分可归入作品、或归入其他受版权保护的产品。因而这些产业只能称为部分的、或边缘性的版权产业。

这类产业包括:服饰、纺织品和鞋类;珠宝和钱币;其他手工艺;家具;家庭用品、瓷器和玻璃制品;墙上饰品和地毯;玩具和游戏用品;建筑设计,工程设计,勘测设计;室内设计;以及博物馆。

把这些产业归入版权产业,并调查研究其版权价值有一定的特殊难度。必须明确,这些产业产品的价值必须将版权的增加值材料的价值区分开,如珠宝的价值;它们的版权因素是不确定,因而版权价值的确定有一定的困难。还必须注意到,不同国家立法保护客体有一定的差别,某类产品是否属于研究对象决定于它们按照本国法律是否拥有版权保护。

因而,仔细而详尽地分析每一特定产业是必要的,可以在一个特定国家理解其具体的结构,如此才能对版权部分的比例做出判断。比如就建筑设计来说,其中有着相当的服务性成分,资料表明,各种研究将建筑设计业的65%75%作为具有版权成分,而25%35%与服务有关。服务不一定涉及到版权保护作品,必须予以排除。

法律上的复杂性也为产业研究提出了困难。为此,应该在调查之初进行必要的法律界定。比如,设计产业就是一个特殊的行业。艺术设计属于版权的范围,伯尔尼公约要求给予保护。但设计具有特殊性,可以作为艺术品保护,可以作为特殊的作品类别;不少国家把设计作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或者使用版权法、专利法以及专门立法进行交叉保护。例如,“椅子”一类可以包括以工业设计保护的椅子,但也可能包括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而受版权保护的工艺椅子,或者包括完全不受保护的非独创性的椅子。在德国,具有特殊特征的设计受特别法的保护,并需要登记,只在其具有相当重要的美学内容时才适用版权。意大利法律制度不承认设计与版权法的重叠保护。只当作品的艺术因素可以完全与功能方面分离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版权保护。在法国,双重保护是可能的,版权与工业设计两种保护体制不是迭生的(superposed),而是附加的(added)。这意味着,已注册设计的所有人还有可能获得版权保护。在某些国家,艺术设计是否受版权保护的问题由专门组织来考虑。

 

(五)非专门的支持性产业

非专门的支持性产业(non-dedicated support industries)是指,这些产业中的部分活动关系到促进作品和其他受保护内容的播放,传播,发行或者销售,其活动没有包含于核心版权产业。(指南,第139节段

非专门的支持性产业包括:普通批发与零售;普通运输;以及电话与因特网。不过,只有可归于作品和其他保护内容的部分才应包括在内。它们的特征是,支持其他版权产业的发展,但这种支持不是专门的。

此类产业来自版权产业链的向后延伸,一般涉及商业服务和传送方式。它们测量溢出效益(spillover effects),但远离核心版权产业。非专门的支持性产业组指向与其他产业共享的功能,因而它们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才得到考虑。

 

三.经济贡献:版权产业的评价指标

当确定了版权产业的范围与类别之后,要确定这些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重要的是要明白,应该采用何种测量法。也就是,从哪些方面并如何测量这些产业?这些测量法应该在性质上具有代表性、并且是可以实行的。它们应该:具有统计的特征;评估必须基于可依赖的统计资源;数据应该具有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不同行业之间的可比性;数据应该内部一致,并在国际层面被承认的宏观经济框架内被提出。

在这方面,各国已实施的调查研究显示了极其一致的进路,那就是,它们都集中于三个主要指标:(1)版权产业作为GDP一部分的规模;(2)就业率;(3)外贸(也就是,进口与出口份额)。这三个指标相互补充,构成了全面反映一个国家版权产业状况的横向图画。

同时,通过跨时间的连续性的研究,所有测量能够表现出一种动态的视野,反映一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历史性变化。

1.版权产业之GDP的百分比规模

各国研究经验表明,就版权产业在GDP中的百分比而言,其规模已超过通常的预料,并一直以超过其他经济部门的速度增长。下列数据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2002年报告)指出,在过去的24年(1977-2001),核心版权产业的GDP份额的增长是其他经济部门增速的2倍多(7%/3%);

·《澳大利亚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2001年)显示,从1996-19971999-2000,版权产业以平均每年5.7%的速度增长,超过同期内整体经济年平均增速的4.85%

·2000年报告《1998年版权在荷兰的经济重要性》显示,1994-1998年荷兰版权部门是该国整体经济增速的1.5倍——5.6%/3.2%

·2000年报告《1997年版权产业在芬兰的经济重要性》显示,1988-1997年,芬兰年平均增速为4.05%,同期核心版权产业的增加值增速为8.3%

——这些计算结果无不确认了版权产业GDP百分比递增的向上趋势。为了确定一个产业对于GDP份额的规模,可以使用一些可选择的方法。GDP指的是经济中所有生产性活动所生产的所有最终产量的测量。作为GDP一部分,版权产业的相对规模可以用三种方式测量,即(1)产出或生产,(2)支出,以及(3)收入。对此,本文从略。

2.版权产业中的就业

就业在生产性活动的经济分析中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变量,对于版权产业同样如此。一般而言,版权活动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因而,关于它对一个国家就业的影响以及劳动力个人收入,人们有着较大的期望值。

版权部门的就业可以通过一系列方法测量:从收-支表中;从官方统计机构,政府机构或私人方面实施的特定产业的研究中;以及从人口普查结果中——此种方法的优势是,职业分类往往有着相对详细的标准,因而把就业分解为个别的职业可以提供重要的洞察。不过,人口调查结果的问题是,它们是静态的,因为它们反映的是5年内某一天的就业情况。

在这方面,《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2004年报告可以作为说明[③]

·2002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就业人数(5.48百万)占美国工人的4%,而总体版权产业就业人数(11.47百万)8.41%

·19972002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的就业人数每年增加1.33%,比美国整体就业人数增长率(1.05%)高出27%

3.外贸

作为一个指标,版权产业在国家进出口中的地位可以反映出值得政策层面考虑的趋向。同时,这些统计数据的收集是很重要的,因为很多版权保护的产品服务于全球市场(正像图书、音乐、电影等),显示了作为知识产权一部分的版权在国际贸易谈判中所具有的特殊作用。

版权的国际贸易地位分析需要把握两个因素:

a)版权产品中物的贸易和服务——这是一个相对容易把握的因素,统计数据可以由此获得——

·通过跨国统计机构,特别是,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与世界银行的贸易数据库和全球贸易分析项目(GTAP)提供了全面的全球贸易流动统计数据。然而,大多数情况下,这类数据库依赖于国内统计机构和政府的信息提供。

·通过主要的产业协会,主要是版权行业的协会。

·通过特别开发的调查总能增加汇编信息,同时增加了研究的全面成本。

b)版税(使用费)流动——该信息可能非常容易受到变化和抽样的影响,发展中国家不太可能获得。

国外有关组织统计了一些国家1989年依赖于版权的货物贸易中的版权份额——[Page][④]

·欧共体(EC-12)商业出口中的版权内容的份额0.8,商业进口中版权内容的份额0.7

·巴西商业出口中的版权内容的份额0.1,商业进口中版权内容的份额0.7

·法国商业出口中的版权内容的份额0.6,商业进口中版权内容的份额0.8

·美国商业出口中的版权内容的份额1.1,商业进口中版权内容的份额0.5

另外,按照美国知识产权联盟的报告,2002年,美国版权产业的国外销售与出口额估计为$892.6 亿,再次领先所有主要的产业部门,包括化学及其相关产品;食品;汽车,设备与零配件;飞机与其零配件等。[]

 

四、结语

1990年开始,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发布了10次调研报告《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WIPO《指南》于2003年发表之后,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立即在其2004年报告中做出积极反应,改变了10多年来一直使用的分类模式,并在产业统计方法上靠拢《指南》。

并且,WIPO也一直在鼓励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致力于其国内的版权产业调查以及相关的国际比较研究。人们相信,WIPO《指南》将对各国有关版权产业的调查起到推波助澜的积极作用。

对于WIPO《指南》所确立的框架,本文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1.一个指导实证研究的基础性框架。

在总结各国几十年调研经验的基础上,在相关领域经济学等学科专家的参与下,可以说,WIPO《指南》为各国版权产业研究、以至国际间的比较研究提供了一个极具指导价值的框架。与此同时,由于版权产业的特殊性以及各国的具体性,《指南》所提供的参考框架还需要在实践中继续修改或作补充。

按照《指南》,“版权产业”是一个非常笼统、庞杂的产业集合,看上去似乎到了无所不包的地步。为了分清主次,为了在各类产业中凸显版权作用大小的层次性,本文认为,上述四类版权产业其实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核心版权产业版权相关产业,后者包括了WIPO《指南》中的后三种。一般情况下,人们讨论版权产业,主要集中于核心类产业,范围基本上包括了文化加软件产业。显然,这类产业的规模、增速等统计数据最能体现版权的作用。在产业调查过程中,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有步骤、有阶段的调查统计,先进行核心类产业的调查。

尤其是,版权产业的调查依赖于国内经济统计制度,而统计制度不是稳定不变的,有时它们会发生戏剧般的变化。产业的再分类也会影响研究。“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报告就经历了这样的变化,从近两次的报告开始,它在统计基础方面逐渐采用了“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它最新采用了信息部门,并依次分为四个次部门:出版产业,电影与录音产业,广播与电信和信息与数据程序服务。然而,NAICS的信息部门并不完全符合核心版权产业。可见,版权产业的调查框架必须根据国内统计制度与数据进行各种可能的调整。

2.一个产业经济学的新领域。

多年来,法律经济学的分析几成显学。不过,版权产业调查却与法律经济学分析旨趣迥异。简单而言,法律经济学分析是用经济学原理分析法律制度的原则与规则,而版权产业调研则不涉及版权规则的经济学基础,而是以现行的版权规则为前提和基础,对以版权为生产力要素的产业进行经济学的实证分析。应该说,“版权产业”是从一个崭新视角进行的跨越传统产业类别的全新整合,是产业经济学的一个新领域。

固然,版权需要法律保护,版权法的框架是版权产业调查的基础和前提。但是,版权产业调查则主要不是一项版权法律事务。为此,无论是欧洲、美国曾经实行的调查、还是WIPO《指南》提供的建议,都突出了经济学家在调查中的重要性。例如,美国的调查就是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委托经济学机构Economists Incorporated进行,并具体由经济学家斯蒂芬·西微克(Stephen E. Siwek)完成报告。WIPO的《指南》也是由一批经济学家组成的工作组完成的。由于调查研究的核心是版权,版权部门在调查工作中发挥着统一协调的作用,而实际的调查、分析人员则是来自经济部门的有实证经验的人士。

不过,产业经济学研究仍然有着制度求证的意义。第一,版权产业的调查与研究有助于版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准确地说,有助于从一个国家产业与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研究并调整其版权立法。这样,版权产业的调查可以促使决策者认识到版权法的重要性。第二,版权产业调查以及产业经济学的研究也有助于版权法的经济学分析,深入理解版权法的经济属性与功能。

3.一点针对我国产业调查的感想。

十几年前,时任国家版权局专业副局长的沈仁干先生已经开始介绍国外对“版权产业”的研究[],并多次在多种场合评价我国的版权产业状况。19984月,沈仁干先生曾接受笔者的采访,纵论国内外版权产业发展。[]2002年,笔者也曾在介绍美国当年版权产业报告的同时,试图考察我国相关产业的状况[],但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国内至今没有进行过全面系统而权威的调查。如今,随着我国版权法律的深入实施,随着我国版权产业的发展壮大,版权保护对于产业发展的意义已开始取得产业界的共识。在此背景下,尤其是在我国制定并实施包括版权战略在内的知识产权战略的背景下,开展我国的版权产业调查,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从WIPO的指南、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版权产业调查是一件复杂的工程,各方面的准备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为减少盲目性,我国有必要充分吸收国外经验,最好能借助国外专家的协助、甚至委托国外专家实际介入。同时,我国的调查应该是版权部门主持下的各有关经济部门(主要是统计部门、各相关产业领域)的充分合作。

为保证调查的科学性与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调查工作不宜追求速度。应该做好全面扎实的准备工作,包括统计标准与方法的选定,数据资料的搜集、甄别等;并根据情况,分小组、甚至分阶段进行。比如,按照上文的产业分类,可以先进行核心类产业统计,再进行其他产业调查。

 



[] WIPO:《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查指南》,日内瓦2003年,63节段。下文对指南的引用均标注于正文中。



[] 卡米尔·伊德里斯 《知识产权:经济增长的有力工具》,日内瓦20036月,第191页。



[] Copyright industries in the US Economy, The 2004 Report, by Stephen E. Siwek, Economists Incorporated, Prepared for the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 Washington 2004, ISBN 0-9634708-2-5.



[] WIPO:《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查指南》,日内瓦2003年,第42页。



[] 同注4



[] 沈仁干 钟颖科《著作权法概论》,辽宁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就笔者了解的资料来看,这应该是国内最早的介绍。



[] 宋慧献《版权产业:面临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新闻出版报》1998424,第二版。



[] 宋慧献《版权产业2001:从美国到中国》,《中国版权》2002年第4期,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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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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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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