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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字库、字体的法律地位

来源:】知识产权2011年第5期  作者:李雨峰 李东海  时间:2012-03-09  阅读数:

一、问题的提出</P>
<P>  设计师齐立在现有汉字的基础上设计了810个倩体字,这一字体包容了过去排版文字里所忽略的亲切、幽雅、柔美和华丽。如少女亭亭玉立里所忽的倩影,给人以美的享受,故取字体名为“倩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从齐立处购买了倩体字稿,后经计算形成高精度点阵字库,给出字库编码,再经由数字化拟合,按照一定的数学算法,自动将扫描后的点阵图形抽成接近原稿的数字化曲线轮廓信息,通过参数调整轮廓点、线、角度和位置等过程,形成兰亭字库,其中收入了包含粗、中、细倩体的124款中文字体。美国NICE公司从方正公司购买了此字库,并受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简称宝洁公司)委托,为其设计了倩体字“飘柔”作为文字商标。宝洁公司将倩体字“飘柔”用在自己的洗发液等产品上。2008年5月,方正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飘柔”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方正公司“通过设计字稿、扫描、数字化拟合、人工修字、整合成库、对设计的字稿设定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等处理方式和步骤,形成风格统一和笔形规范构成的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整体字库内容的” 倩体字库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1]方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现本案正在审理中。</P>
<P>  本案提出了一个较新的问题,在知识产权乃至艺术学界涌现出各种不同的看法。对于一个模糊的领域,争辩、讨论无疑会对增加知识的增量。在这个意义上,哪怕是看来错误、非主流的认识,也会降低我们思考问题的成本。基于这种认识,本文主要讨论一下几个问题:1.计算机字库本身应当归属于何种作品,是否应当享有著作权,其权利的界限何在?2.计算机字库中的倩体字组合的法律属性为何,应否受到保护?</P>
<P>  二、计算机字库的法律地位</P>
<P>  现有中文字库的制作,基本包括下列步骤:“1.由专业设计师设计风格统一的字稿。2.扫描输入电脑,经过计算形成高精度点阵字库,给出字库编码。3.进行数字化拟合,按照一定的数学算法,自动将扫描后的点阵图形抽成接近原稿的数字化曲线轮廓信息,通过参数调整轮廓点、线、角度和位置。4.人工修字,提高单字质量,体现原字稿的特点和韵味;利用造字工具可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强大的拼字、补字功能可有效索引,以造出与字稿风格统一的字。5.质检,使字形轮廓光滑,结构合理,配合技术规范,提高存储效率和还原速度。6.整合成库,配上相应的符号、数字和外文,转换成不同编码和不同格式。7.整体测试。8.商品化。”[2]对经历这些过程而形成的字库,其法律属性如何,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判决认为,计算机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由各个文字的坐标数据和指令构成的字库可以被计算机执行,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3];有的判决认为,计算机字库应当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4]由于计算机软件与传统的作品保护模式差异较大,虽然认可计算机字库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仍有必要对其法律属性进行分析。</P>
<P>  (一)字库是否属于传统的美术作品</P>
<P>  将字库归为美术作品的观点,认为字库与美术作品中的书法作品非常接近。但书法界人士对此持不同的看法。</P>
<P>  书法研究学者邱振中认为,“传统书法追求的是人的精彩,以及人与书写深刻的交融,其他一切均依附于此;而现代展览不顾一切追求的是形式的新颖与冲击力,实际上降低了对人性深度、对作品精微变化的要求。书法艺术与进入电脑的汉字有着不同的目的追求,书法艺术求异,书法作品中的同一个字,乃至不同字的同一笔画,都尽量追求变化。因为书法艺术有自己的章法,在书法作品中对于字的大小、笔画的轻重、疏密的处理都要自由些,它并不在意文字的排列均匀,而追求整体的呼应协调,书法艺术的韵味与美感正是在这些成分的不一致中才得以体现出来。但这种电脑字体则应努力避免这些因素,任何一种风格的书法进入电脑,同一个字只有一个字样,汉字笔画中的‘意'’态‘’势‘等艺术性的成分相应地要弱化。”[5]这一认识使我们发现,传统书法更多强调的是美感,是书法家的个人。而字库显然不具有此特点。字库是为了使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显示、打印字符而收集并按照一定规则组织存放在存储设备中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等信息的集合。[6]字库更类似一种工具,如字帖、铅字等一样。为了便于应用,计算机字库首先要保证的就是字体的固定性,字库整体风格的统一性,无法有如创造书法作品那样挥洒自如。从整体上讲,书法是表现文字本身的艺术性,常见的是用毛笔字书写汉字的艺术。[7]从微观讲,书法应讲究字的线条、结构与整幅作品的章法和情感。难以想象借助数字技术通过计算机显示的字库或者说信息集合能够归类为书法作品。在表现形式上,计算机字库是机读语言,它的功能是实现人机对话,而书法作品是可以直接用肉眼欣赏的,它的功能是欣赏者与书法家之间的交流;在利用方式上,计算机字库是实用性的工具,而书法作品是精神上的享受;在创作要求上,计算机字库的创作以实用性为最高创作目标,而书法作品则是以美学价值为最高追求。计算机字库与传统的书法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利用方式上、创作要求上都相去甚远,将其归入书法作品无疑会颠覆公众的常识,因此,计算机字库不属于书法作品。</P>
<P>  (二)计算机字库是否属于实用艺术品</P>
<P>  计算机字库与传统书法作品之间的不同还在于,书法作品可以理解为纯粹的艺术,其创作更加注重作品的美学价值,美学价值的有无与高低决定了书法作品的价值。而计算机字库,其实用性才是企业进行投资开发的终极目标,即使最终形成的字型具有美学价值,其美学价值也仅仅是附带性的,是服务于字库的实用价值的;在这里实用性才是决定字库价值的关键。从这个角度观察,计算机字库似乎应归入实用艺术品的范畴。但是著作权法只保护实用品的艺术方面,而不保护实用品的实用方面。而且实用艺术品的保护要求受保护对象满足“可分离性标准”,[8]字库因其艺术性无法与使用性相分离而无法满足实用艺术品保护的要求。事实上传统意义上的实用艺术品皆为有体物,如带有图案的茶杯、具有艺术造型的灯具等;字库所具有的数字化和程序化的特点使其难以纳入到实用艺术品范畴。</P>
<P>  (三)计算机字库的法律属性</P>
<P>  “字库是为了使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显示、打印字符而收集并按照一定规则组织存在存储设备中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等信息的集合。字库中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是对笔形字画所进行的客观描述;在运行时,通过特定软件的调用、解释,这些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被还原为可以识别的字型。”[9]据此可以认为,计算机字库包括数据库和程序两个部分。</P>
<P>  数据库是指由数字符号、图案或者其他信息有机构成的能借助计算机进行查阅的集合体。在计算机字库的制作过程中,首先应当将字体文稿进行扫描输入和数字化拟合。在将字体文稿信息化为机读语言时,可以采取不同的字符组合。但是,中文字库的制作还必须满足人们基本交流的需要。因此,它必须遵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设计制作一款可以在中国大陆实用的中文字库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312标准共收录6763个汉字,其中一级汉字3755个,二级汉字3008个;GB2312-80标准定义了6763个汉字及符号的基本字形与可以通过计算机传输的编码之间的对应关系。它所收录的汉字已经覆盖99.75%的使用频率。”[10]这意味着,在将倩体字数字化为机读字符时,不允许发挥想象空间,这种字符的组合不允许脱离国家标准和人们的阅读习惯。因此,计算机字库的数据库,并没有独创性。但它的确花费了人们的投资和劳动。他人若未经许可擅自复制此部分字符并进行商业性利用,权利人仅能依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P>
<P>  而对于计算机字库制作中的“对字稿设定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等处理方式和步骤” 部分,其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应无疑问。如此,计算机字库的法律属性应当分别定性。对于其中的程序部分,应当作为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11]对于其中的数据库部分,如竞争对手未有投资擅自复制并做商业性利用,权利人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P>
<P>  三、字体的法律地位</P>
<P>  (一)字体的法律属性</P>
<P>  字库享有权利的事实,并不能够得出其组成部分(也是运行结果)受保护的结论。就如书法家对其书法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并不意味着书法家对于作品中的横折弯钩都分别享有著作权一样。</P>
<P>  字体是指文字的风格样式,它按照一定规律、风格设计来书写。[12]只有当足够数量的汉字都能够统一表现出某种特点时,我们才能够说这些汉字具有特定的风格,属于特定的字体。在华夏民族的交流符号中,汉字是基本的交流形式,汉字的基本载体表现为行书、楷书、草书等。每种字体有其固定的特征,尽管不同的人按照某种字体书写时会呈现出多样性,如不同的撰写楷体字的人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只要没有突出其规定性,都应当属于该种字体。现有的字体,倩体字在设计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固定的规则和程序。尽管在对诸如“沐浴”两字的设计中,“沐”中的“シ”和“浴”中的“シ”因要考虑其在整个字中的大小、比例而采用的数据存有不同,但这种不同显然是微小的,并没有打破其中的规则。一致性是其重要特点。倩体字的形成过程更多体现的是标准和规则,一旦设计完成,就呈现出程式化、规则性,而非个性。因此,字体并不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13]在这个意义上,字体和书体不同,字体讲究的是一致性、不变性,而书体讲究的是个性,是书法家在书写文字中的个人风格,其体现是书法作品。个性是其重要特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指出,字体是汉字的本形,不可私有,属于质料,是规定汉字之规定性的核心,是个历史的范畴,社会性是其重要的特点。[14]字体不同于书体。“书法作品的独创性建立在字体共享基础之上的独创。”[15]</P>
<P>  倩体字由设计师齐立在现有汉字的基础上设计而成,在解释其基本笔形和部件时,有如下一段话:“确定了字体的结构、粗细后,要对字体的基本笔形、部件进行规范,倩体的笔形设计以扁平硬笔(马克笔)的书写轨迹为基础,使字体有横细竖粗的效果,让视觉对比强烈,清晰醒目。并且,在撇、捺、点、钩、折等笔型塑造上,融入了柔和的弧线,使笔划柔润舒展。同时,运用对称等表现手法,使字体图形化,抽象展现花儿、舞裙以及垂柳的丰姿。这也是这款字体设计的核心之一。通过这些笔形、部件的设计赋予字体柔美的感觉。”[16]倩体字的上述这些特征,与已有的行书、楷书等尽管存在不同,但行书、楷书等在设计时仍然考虑了这些要素。也就是说,倩体字具有上述特征并不是它应受保护的理由。</P>
<P>  (二)字体的法律地位</P>
<P>  由于字体是汉字的载体,是人们交流的基本工具,它具有很强的公共品格,因此,即使新设计的字体具有一定的美感,也不应当将其划归私有。否则,就会导致人们交流的困难。更重要的是,在本案中,如果赋予方正公司字库中生成的单个汉字组合以专有权,必然会产生垄断的后果。现有的兰亭字库中拥有倩体字6000多个,如果采取二字、三字、四字等等的排列组合方式,将会产生难以计量的倩体字组合。如果所有的企业使用兰亭字库中的任何字的组合都要向方正公司支付报酬,方正公司岂不是成了坐收渔利。再有,如果其他公司又设计了另外一种字体,情况不是更遭?如此,就窒息了使用者的使用空间,不可避免地产生控制信息传播和限制言论自由的客观后果,必然是损害了公共利益。</P>
<P>  在比较法上,各国对于字体的保护也持非常谨慎的态度。虽然德国在1981年即颁布了《书写字体法》,但是德国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判决,书写字体形状缺乏独创性;在确定是否存在侵权时,还要衡量该字体对于公众的影响和对于个人的影响,如果对于公众的影响超过了对于个人的影响,法院倾向于拒绝提供保护。[17]在Eltra v.Ringer案中,美国第四联邦巡回上诉法的Donald Russell 法官甚至认为:字体设计不能作为艺术作品(work of art)独立存在,因此不能作为一种“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18]美国版权局也认为单纯的字体不受著作权保护。日本学者田村善之认为,对字体不能感觉到和美术作品同</P>
<P>  样的美感创作性,就没有认可这种对象为作品的理论必然性。[19]</P>
<P>  退一步说,即使“飘柔”倩体字构成作品,宝洁公司也没有在著作权的意义上对其进行使用。“飘柔”二字本身属于常用汉字,宝洁公司之所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是因为其具备识别功能,消费者购买宝洁公司的洗发液等并不因为“飘柔”二字的倩体字形,而是因为飘柔背后所隐藏的宝洁公司的商誉。他们在购买“飘柔”产品时,所能接收到的是汉字本身的含义而非其艺术美感,换言之,“飘柔”对于消费者而言仅仅是具备识别功能的商标而非具有美学价值的作品。从这个意义上讲,“飘柔”是否构成作品并不影响其作为商标的适格性。</P>
<P>  不给予字体以保护,原因还在于,字库的权利人已经获得了相应的报酬。本案中,宝洁公司所使用的“飘柔”系NICE公司利用正版方正字库设计的结果,NICE公司已经向方正公司支付过一次费用。他人若未经方正公司许可擅自商业性使用字库中的软件,方正公司当然可以通过著作权 获得救济。若他人避开了字库中的软件,只是使用了转换字体形成的字符数据库,则方正公司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救济。也就是说,不对 字体给予保护,并不会挫伤企业开发字库的积极性。字库是一种实用的设计工具,是实现人机对话的工具。对消费者而言,其追求的是字库的人机对话功能而不是设计功能;而对购买字库NICE公司而言,其只是追求字库的设计功能而非人机对话功能。从字库的实际销售和使用情况观察,字库的购买者多为市场的经营主体而非消费者,因为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免费的字库实现人机对话功能。因此,在本案中,方正公司应当预见到购买者会将其软件用于商业用途,它不能对NICE公司合法运行字库产生的结果再加以控制。也就是说,方正公司应当受到权利穷竭制度的限制。</P>
【作者简介】
李雨峰,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李东海,青岛农业大学讲师,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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