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09-02-04 阅读数:
——以《知识产权法典》的编纂为视角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典/民法典/分离模式/纳入模式/糅合模式/链接模式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厘清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连接关系,不仅有利于民法典的编纂,而且也有利于知识产权法典的编纂。关于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连接,国际上的著名民法典和新型民法典创立了分、合、交、融四种基本模式。这四种模式,既有充分的理论支撑,也有相应的立法范例,各自的短长优劣昭然。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以链接方式将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相连接可能是一种最佳选择。
一、引言
二、既成模式: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分、合、交、融
目前的基本观点是将知识产权法定位于民事法律范畴,因此,编纂民法典时,起草者就必然要认真研究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连接方式。事实也的确如此。
《民法(草案)》起草委员会委员
由上可知,我国民法、知识产权法学者都非常关注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并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将上述观点与其他学者的意见进行综合,大致可以将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连接方式概括为以下四类:
1 分离式。该模式将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相分离,其理由是:知识产权已经自成体系,其个性特征非常突出,难以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融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法国的做法是典型的范例:《法国民法典》只字未提知识产权,然后单独编纂知识产权法典。作为新型民法典代表的《荷兰民法典》原本打算将知识产权法纳入其中,但最后的结果却完全将知识产权排除在外,拟编纂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
2 纳入式。该模式将知识产权全部纳入民法典之中,使其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平行。其理论基础是:与其他种类的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虽然有其独特的个性,但共性还是主要的。尤其应当注意:在整个民事法律体系中,每一类权利都有自己独特的个性,但仍然能够和平共处于民法典之中,几乎所有的民法典都是如此。由于知识产权体系成长的时间比较短暂,未能在法、德等传统民法典中占据位置,但在一些新编民法典(如《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越南民法典》⑩)中,其地位便得到了肯定。我国民法典既然要成为新世纪的国际代表作,就必须敢于创新,大胆尝试,将知识产权整体纳入其中。
3 链接式。该模式将知识产权与民法典链接,其理由是:民法典是市民权利宣言书,或者说是私权宣言书,因此,民法典应当为一切私权提供保护,一切私权都应当在民法典中有其地位。将知识产权排除在民法典之外,无异于是对知识产权私权性的否定,这显然欠妥;而将知识产权全面纳入民法典,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并列,则又无法显现知识产权之个性特征,可能会使民法典扭曲变形。因此,最合理、最有效的做法是将知识产权与民法典进行链接。具而言之,民法典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对知识产权作出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然后再单独编纂知识产权法典,使知识产权法典与民法典成链接状。
4 糅合式。该模式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物权,与普通物所有权进行糅合,使其与普通物权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其结果使知识产权完全融入民法典之中,只见知识产权之神韵,不见知识产权之身影。这种模式首先在理论上有一个重大突破,即将智慧创作物和普通物同化,并不需要单独创立新理论为其作支撑;其次在实践上也有一个突破,即单独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创设的一系列特别机构能够尽可能地减少。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为《蒙古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