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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民法典连接模式之选择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09-02-04  阅读数:

——以《知识产权法典》的编纂为视角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典/民法典/分离模式/纳入模式/糅合模式/链接模式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厘清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连接关系,不仅有利于民法典的编纂,而且也有利于知识产权法典的编纂。关于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连接,国际上的著名民法典和新型民法典创立了分、合、交、融四种基本模式。这四种模式,既有充分的理论支撑,也有相应的立法范例,各自的短长优劣昭然。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以链接方式将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相连接可能是一种最佳选择。

 

 

一、引言

2002122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草案)(以下简称《民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尽管人们对《民法(草案)》给予的批评多于表扬,但充分肯定了审议《民法(草案)》这件事本身所具有的意义。对《民法(草案)》进行审议标志着我国第四次编纂民法典的序幕正式拉开,由此激发了人们就民法典编纂而展开的一系列研究与讨论。在《民法(草案)》编纂过程中,作为私权之一的知识产权与《民法(草案)》的关系尤其引人注目,众多学者就此发表了非常精彩的见解,构筑出了一幅幅绚丽蓝图,蔚为壮观。笔者在对国际上的著名民法典和新型民法典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就知识产权与民法典连接之具体模式进行了归纳整理,提出了分、合、交、融四种模式,然后对其优劣进行解析最后作出合理选择,旨在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典》的编纂做铺垫。



二、既成模式: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分、合、交、融

目前的基本观点是将知识产权法定位于民事法律范畴,因此,编纂民法典时,起草者就必然要认真研究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连接方式。事实也的确如此。

《民法(草案)》起草委员会委员梁慧星教授认为:“考虑到现行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已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因此,建议民法典不设知识产权编,而以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作为《民法(草案)》外的民事特别法。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非常重要,应在民法典中专设知识产权编,以强调知识产权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徐国栋教授主持起草的《绿色民法典草案》就是这种模式的代表。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先生在考虑知识产权法是否编入民法典时,起初持否定态度,不主张将知识产权整体纳入民法典,而应当将知识产权法典化,制定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但客观现实使其改变了这种立场,同意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吴汉东教授则认为,不宜在民法典中设立知识产权编,而主张在民法典中以一个或几个高度概括性的条款对知识产权进行原则性规定,然后在民法典之外单独编纂知识产权法典。

由上可知,我国民法、知识产权法学者都非常关注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并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将上述观点与其他学者的意见进行综合,大致可以将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连接方式概括为以下四类:

1
分离式。该模式将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相分离,其理由是:知识产权已经自成体系,其个性特征非常突出,难以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融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法国的做法是典型的范例:《法国民法典》只字未提知识产权,然后单独编纂知识产权法典。作为新型民法典代表的《荷兰民法典》原本打算将知识产权法纳入其中,但最后的结果却完全将知识产权排除在外,拟编纂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


2
纳入式。该模式将知识产权全部纳入民法典之中,使其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平行。其理论基础是:与其他种类的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虽然有其独特的个性,但共性还是主要的。尤其应当注意:在整个民事法律体系中,每一类权利都有自己独特的个性,但仍然能够和平共处于民法典之中,几乎所有的民法典都是如此。由于知识产权体系成长的时间比较短暂,未能在法、德等传统民法典中占据位置,但在一些新编民法典(如《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越南民法典》)中,其地位便得到了肯定。我国民法典既然要成为新世纪的国际代表作,就必须敢于创新,大胆尝试,将知识产权整体纳入其中。

3
链接式。该模式将知识产权与民法典链接,其理由是:民法典是市民权利宣言书,或者说是私权宣言书,因此,民法典应当为一切私权提供保护,一切私权都应当在民法典中有其地位。将知识产权排除在民法典之外,无异于是对知识产权私权性的否定,这显然欠妥;而将知识产权全面纳入民法典,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并列,则又无法显现知识产权之个性特征,可能会使民法典扭曲变形。因此,最合理、最有效的做法是将知识产权与民法典进行链接。具而言之,民法典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对知识产权作出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然后再单独编纂知识产权法典,使知识产权法典与民法典成链接状。

4
糅合式。该模式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物权,与普通物所有权进行糅合,使其与普通物权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其结果使知识产权完全融入民法典之中,只见知识产权之神韵,不见知识产权之身影。这种模式首先在理论上有一个重大突破,即将智慧创作物和普通物同化,并不需要单独创立新理论为其作支撑;其次在实践上也有一个突破,即单独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创设的一系列特别机构能够尽可能地减少。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为《蒙古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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