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概说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瑜 时间:2008-06-23 阅读数:
、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认定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如果通过商标异议案件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或者是在商标管理过程中申请驰名商标,应当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认定。
2、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如果通过商标争议案件来申请驰名商标,应当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3、向法院申请
根据法律原则“任何事情都应当经过司法申请”,所以法院管得比较宽泛一些,除了通过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两种方式申请的外,其他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象将“驰名商标”用做企业名称,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以及普通的商标侵权案件都可以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认定自己为驰名商标。这里请注意,法院一般只有中级以上的法院才可以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和1999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建议和注释》中的规定比较接近。中国法律对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5个方面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识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认定驰名商标需要的证明材料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在2000年4月28《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有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后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的规定并没有这么细,但是申请驰名商标递交的材料在实际远比这复杂、繁琐,而递交材料是非常关键的。
国家工商局的规定对法院没有任何的约束力,以上规定只是向工商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时递交的材料,向法院申请认定应当递交什么材料,法院并没有强制的规定,向法院递交材料其实是证据的整理,一般也可以参照工商局的规定来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