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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在全国法院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29  阅读数:

  (一)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问题。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形式就是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这是由专利权的财产权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此掌握得并不统一,有的法院不仅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还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就日常生活来说,做错了事向他人赔个礼,道个歉是应当的,但是,作为民事责任形式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其适用有其特定的要求,一般应当适用于涉及侵犯他人名誉权、商誉权等场合。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侵犯专利权不涉及上述权利问题。所以,今后在这个问题上要统一起来,对于侵犯专利权不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二)对于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所称的裁定的理解问题。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不具有追溯力。这里所说的“裁定”,应当包括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裁定,但是,申请人仍然要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担保责任。只有当本案的判决也已经执行,有关的担保责任才可以不予追溯。

  (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执行问题。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需要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现在社会上对该款规定反映强烈,担心起诉无门。经过了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这款规定的初衷,一是尽量控制此类请求,最好限制提出请求的主体只能是利害关系人;二是认为对冲突的判定不属适用专利法的问题,对是否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应当按照相应法规、按照相应程序处理。所以要求提供相关纠纷的处理法律文件。一般而言,以权利冲突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无外乎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先权利人以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自己的在先权利相冲突为由提出无效请求,另-种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即社会公众以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为由提出无效请求。对于前一种情况,为了提出无效请求取得决定或者判决,在先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似乎法律障碍小一些,有的可以通过提起侵权诉讼来解决。但是这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法院的诉讼量。对于后一种情况要困难一些,就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为了实现他们专利法已经规定的权利,但为了取得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决定判决,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一个确认权利冲突的民事诉讼。这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人民群众的诉累和通过何种方式解决社会纠纷的政策导向问题,我们还要和有关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法律部门进一步协调,要进行调查研究。各地人民法院发现涉及此类起诉的提出情况,要考虑到这个问题出现的背景情况,慎重对待,及时上报最高法院民三庭。

  (四)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这个问题涉及重大理论问题和立法问题,要由立法来最终决定。但遇到这类案件应如何处理,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我想,对于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要区别情况来处理。有关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外乎由两种原因引起的:一种是侵权引起的权属纠纷,譬如将单位或者他人的技术成果擅自申请了专利。另一种是由于合同引起的权属纠纷,譬如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由于一方违约将技术成果申请了专利。对于前一种情况,应当按照专利司法解释有关持续侵权规定的诉讼时效来处理,也就是说由于侵权而导致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当然要受到专利权利存在期限的限制。而对于后一种情况,可以根据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来处理。

  六、裁判文书质量的改进问题

  经过这几年裁判文书改革,特别是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开展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比活动,各有关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质量有明显提高,但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值得注意的现象。主要是:有的裁判文书臃肿庞杂,重点不突出;有的裁判文书只罗列证据,没有案件事实的归纳;有的裁判文书没有体现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思路,层次不清;还有的裁判文书对判决主文的处理不统一。当然,裁判文书最终怎么改,现在仍处于探索中,但是一些基本要求还是需要的。除了曹建明副院长去年在佛山会议上对制作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所提出的原则要求外,我还想提出几点具体的改进意见:一是裁判文书记载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要精确适当。举证、质证、认证都要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进行,没有争议的证据,一般不需要记载这个过程,只有那些有争议的关键证据,裁判文书上才需要予以记载,并且要注意简明扼要。二是裁判文书上一定要有案件事实的完整归纳,不能只是一些事实片断的罗列。三是专利侵权的裁判文书一定要反映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思路,不能缺少环节,譬如没有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等。四是在最高法院还没有制定新的裁判文书的统一格式的情况下,我的意见还是把判决书的主文部分放在最后。都放在最后,大家习惯了,也能很快地找到主文。有的放在后面,有的放在前面,搞乱了,反而不好找了。

  以上意见,都是从一段时间专利审判工作中归纳出来的有针对性的实际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提出来,供同志们在审判实践中参考。

  我们这次会议得到了山东高院的大力支持,尹院长、孙副院长等高院领导十分关心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孙院长不顾她的身体一直在会上坐镇,山东高院民三庭的冀怀民庭长、于玉副庭长以及会议工作人员,精心安排,不辞辛劳,做了大量细致周到的工作,使得会议顺利举行。在此,我代表最高法院和全体会议代表对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另外,同志们在这阶段正在根据部署集中精力抓好清理超审限案件的工作,但是要提醒大家质量永远是第一位的,如果搞错了,可能快了一点,但会带来更不好的影响。同志们在要搞好第四季度的各项工作同时,也要着手明年工作计划的制定。明年最高法院民三庭工作的一个关注点要转到反不正当竞争领域,今年的重庆会议、北京会议为全国明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了理论方面的准备。同志们也要配合做好明年相关领域的调研等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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