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梁祥荣与玉林市玉林镇人造革厂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函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30 阅读数: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梁祥荣与玉林市玉林镇人造革厂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梁祥荣因与玉林市玉林镇人造革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你院[1997]桂经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
1.被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并没有做好使用该专利方法的必要准备,更不存在已经使用该方法制造、销售产品的事实。
2.我国专利法对“先用权”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即先用权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但二审判决却未调查被申请人原有的使用范围,也不考虑其是否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现将申请再审人的有关材料转你院,请你院对以上两个问题乾地复查,将复查结果于三个月内报告我院并迳复申请再审人。
网站创始人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