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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1-11  阅读数:

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2)光船租赁(租购)合同纠纷

18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85、沿海、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

186、渔船承包合同纠纷

187、船舶属具和海运集装箱租赁、保管合同纠纷

188、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

189、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190、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191、理货合同纠纷

192、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19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194、海难救助、海上打捞合同纠纷

195、拖航合同纠纷

196、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

197、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

198、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

199、海事担保合同纠纷

200、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

201、船坞建造合同纠纷

202、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203、船舶检验合同纠纷

204、海事请求担保纠纷

20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赔偿纠纷

206、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赔偿纠纷

207、港口作业纠纷

208、共同海损纠纷

209、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210、船舶共有纠纷

211、船舶权属纠纷

212、海运欺诈纠纷

第八部分 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十、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21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14、铁路旅客、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215、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由铁路法院受理的)

2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217、铁路货物、旅客、行李、包裹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218、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219、铁路修建、管理和运输合同纠纷

220、铁路委外劳务合同纠纷

221、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222、铁路运输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23、铁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24、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第九部分 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十一、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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